王群航:并非创新 多角度审视恒丰债券基金转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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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4日 08:09 证券日报 | |||||||||
□ 银河证券基金研究中心 王群航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酝酿半年之久的基金转换方案终于出台了,将旗下景顺长城恒丰系列基金中的一只子基金——债券基金转换为“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确实是一项比较具有新意的举措。它反映了当前基金市场中较为鲜明的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债券型基金不适合市场的需求,生存环境艰难;二是货币市场基金目前的市场形象较好,深受
一、它可以解决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在管理债券基金方面的困境。虽然从实际情况来看,该基金由于规模很小,已经不再牵涉到公司的管理精力与成本,但是,从道理上讲,只要该基金存在,与其相配套的一系列运行机制、体系就要同时存在,这“名”与“实”之间已经矛盾重重。 二、本来在成立的时候规模就不大,运作的一段时间之后,规模缩减到了一亿份以下,是市场上规模最小的两只基金之一,这不免又从另一个角度影响到了公司的形象。 三、将原先的累赘基金改变成当前市场上走红的货币市场基金,等于是新成立了一只基金,而且,这个新成立的基金还可以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节省掉一大笔发行费用,这对于管理的资产规模不大、管理费收入较少、营运费用比较紧张的公司来说,无异于捡到了一个“大馅饼”。 四、这个转变,是国内开放式基金市场上的第一次,无论成功与否,都具有很好的广告效应,可以提高公司的知名度。 不过,认真阅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的有关公告,仔细斟酌开放式基金转换这件事情的表象与内涵,笔者认为,就开放式基金转换这件事情,还有以下事项需要有关方面反复推敲。 第一、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告中对于本次转换的法律可行性进行了分析?虽然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在公告中对于转换的“合法性”进行论证,但上述论证全部是基于《公司法》和原《基金合同》的。而《基金法》和《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此恰好没有规定。因此,笔者认为,开放式基金转换的这种做法值得三思。 因此,作为监管部门,应该对于这样的转换有一个明确的表态,如果是认可转,要先有相关管理办法出台,规定严格的转换条件,尤其是不要让市场表现不好的基金和公司有借此逃避市场惩罚的机会。然后,才让符合条件的基金进行转换。 第二、从严格的意义上讲,持有人如果投票表决同意,就是认可了转换成新基金,就是要接受新的基金合同。如此重大的事项,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竟然不公开刊登新的基金合同,而只是将新的基金合同挂在公司的网站上,这种做法是对持有人合法知情权的不尊重。 第三、也许,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会认为该新合同不是最后确定的合同,因为还没有得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通过。但持有人能够选择的余地很小,只有表示“同意”或“反对”或“弃权”这三种选择,根本没有进一步发表意见和看法的机会。 第四、如此重大事项,仅凭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自己单方面的介绍,是否太缺乏严肃性了,各相关机构如基金托管人、审计机构、法律顾问应该出具单独的法律文件证明。 第五、《基金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但是,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执行的时候,却变成了会议的截止时间。这样的时空误差是否太大了? 第六、截止5月13日,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基金的净值是1.0194元。对于这多出的0.0194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没有在公告中说明具体的处理方法。这似乎又是一个疏漏。 第七、众所周知,新开放式基金的设立有一个规模的底线:2亿份。现在,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告中没有看到与此有关的内容。那么,未来如果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基金转换成功,新成立的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的规模将小于1亿份,这合适吗?这不是与《基金法》相悖吗? 笔者认为,即使是转换,新成立的基金也应该有一个起码的成立标准。这一点,也有待监管部门明确。如果不足,可以募集,就象封闭式基金中的小盘基金当年那样。 第八、将原先的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转变成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通俗地说,就是先废了原先的债券基金,另外新成立一只货币市场基金。之所以说是转变,只不过是省掉了其中的清盘、退款、重新募集等繁琐的手续,节约了大量的资金成本、人力成本、时间成本,但实质是一样的。 这种转换,对于中国的基金市场来说,并不算是什么创新,因为在规范后的基金市场初期,从2000年6月到2002年9月,那20多只小盘封闭式基金的成立,使用的就是这种方法。因此,现在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想搞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就不妨可以借鉴当时的一些成功的经验,以保证公开、公正、公平。虽然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可以有很多外方的成功经验借鉴,但国内基金市场这么多年来探索出的成功经验也同样值得学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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