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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29日 20:22 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人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入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3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证监会审批或备案。

  (3)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除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依本基金合同和/或本基金合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或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告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告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99号

  邮政编码:100080

  法定代表人:李维雄

  成立日期:2004年6月1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8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5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允许和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民生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并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不得超过180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投资的企业债券其信用级别不得低于AAA级;

  (4)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

  (7)本基金不得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8)本基金不得投资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9)本基金投资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11)本基金进行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12)本基金定期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含一年),且到期后不得展期;

  (13)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三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基金合同的约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

  对于法律法规要求的强制性规定,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将相应修改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并将更新后的名单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交易所内证券交易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托管行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财产的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等法律文本。

  6、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7、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8、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9、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由基金管理人以加密传真方式下达签署指令(含有效授权内容),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收益、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收益计算

  1)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五位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

  2)期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其中,@为期间首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首日基金份额总额,@为第w日基金净收益,@为第w日基金份额总额,@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净收益,@为期间最后一日基金份额总额。

  3)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第3位。

  (2)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3)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2、基金财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2)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①基金持有的短期债券采用折溢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②基金持有的贴现债券采用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列示,按投资成本和到期兑付面值之间的收益,在剩余期限内每日计提应收利息;

  ③基金持有的浮动利率债券采用溢折价摊销后的成本列示,按浮动利率计提应收利息;

  ④基金持有的质押式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协议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⑤基金持有的买断式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所产生的利息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回购期间对涉及的金融资产根据其资产的性质进行相应的估值。回购期满时,若双方都能履约,则按协议进行交割。若融资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现金资产;融券业务到期无法履约,则继续持有债券资产,实际持有的相关资产按其性质进行估值。

  ⑥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同期挂牌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2)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3)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25%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在发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者超过0.5%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就此事项进行临时报告,至少披露发生日期、偏离度、原因及处理方法,并按规定的的内容和格式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的重大事件揭示中进行披露。

  4)如出现基金购买的券种交易量异常或价格大幅波动等情况,且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计价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并经批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计价。

  5)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款第1-5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7)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3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根据《基金法》及相关法规,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本条有关估值方法的第4)、5)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偏差不作为基金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3、基金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本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4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法规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3位以内的计算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基金持有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差错责任方不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而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受损方”)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基金收益结转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季报、半年报、年报基准日的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由基金托管人确定,但保管期限不得低于15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投资人对账单

  定期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基金对账单,便于其及时了解自己的账户信息。

  2、其他资料

  根据客户的定制要求和相应的客户类别,寄送公司期刊及各类研究报告,动态地向客户提供时效性强的财经资讯。

  (二)呼叫中心服务

  为客户提供安全高效的信息查询服务及人工咨询服务。客户可以通过自动语音系统进行交易信息查询、账户信息查询与修改以及基金信息的查询,在这过程中客户有任何需要帮助的地方,均可以转接人工或在语音信箱中留言;系统同时受理Internet在线交流、E-Mail等多样化服务,为客户提供便捷多样的交流方式。

  (三)网上查询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客户还可获得如下服务:

  1、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可通过公司网站实现基金交易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

  2、信息资讯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利用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公司的各类信息,包括基金的法律文件、业绩报告及公司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四)客户反馈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客户服务热线(010-82621190)、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电子邮件(services@orient-fund.com)、传真、信件等方式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我们将用心倾听投资者的需求和意见,并以最快的速度做出答复。

  (五)短信服务

  通过短信向投资者发送本公司基金、公司活动等内容的相关信息。

  (六)投资顾问服务

  本公司拥有一支具有金融专业技能与良好沟通技能的专业的理财顾问团队,分布于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区,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优异的个性化理财服务。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化,职能也会相应地做出调整,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对上述规则的任何修订和补充)。上述规则由本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本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达成决议。本基金托管人不受《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限定。

  (三)本招募说明书将按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更新;招募说明书解释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时,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东方金账簿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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