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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运作,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d)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d)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f)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g)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a)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b)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定位于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的持续稳健收益,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对象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B)监督程序和方式

  (a)基金正式运作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在基金正式运作前,将基金投资范围、对象、投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b)业务运作中的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不符时,按内部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话提示;

  ———次日上午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如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未纠正,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投资管理人超比例投资的行为如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包括解决措施、进度、目标等),并限期纠正。

  ———特殊情形下,托管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处或相关关联方查询、取证,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所有监督记录(纸质或其他介质)存档保管,并可相互查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a)基本投资比例监督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b)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c)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d)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基金融资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人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督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f)股票申购限制的监督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c)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d)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a)管理人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b)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c)关联交易监督的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托管人可通过核算、清算、媒体报道等相关方式获取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常波动;巨额赎回;席位交易量;基金头寸;回购交易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1)监督的内容

  A.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监督;对应收资金到账等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的监督;对基金收益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核查。

  B.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为可以采取的标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时间点、内容等进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3)监督程序或处理方式

  A.托管人的监督处理程序

  (a)同“1、(1)、(B)”。

  (b)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c)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给托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B、托管人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除上述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时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书面说明材料,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解释、举证等的义务。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财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资金到账情况,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基金定期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a.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b.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c.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有价凭证的保管

  (1)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2)基金银行定期存单由托管人专人、专柜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股申购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其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席位租用合同、银行存款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券/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

  (2)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2套;同时,经证监会批准修改后(如无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如有大的修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署),5个工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3)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都采用专人、专箱方式保管。保管期限止基金终止清算或移交之日止。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中“净值差错处理”的有关约定处理。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按规定程序、时间对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A.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B.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C.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交由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基金易”网络直销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基金易网址:direct.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无论当期是否有交易发生,每季度寄送一次。交易对账单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寄出。

  2、交易对账单的寄送形式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默认方式为书面账单邮寄,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修改寄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寄送形式。

  3、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公司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取消或者恢复账单寄送服务。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5、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提醒客户:客户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获取账单,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服务规则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不用额外承担费用。

  7、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账户余额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业绩、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我的基金地带”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坐席提供每周六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热线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统一邮箱:cmf@cmfchina.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本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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