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2日 00:00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 |||||||||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账户的开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定价时点为前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的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估值,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出现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导致按原估值方法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出现其它基金管理人认为的紧急事项的情形,在经托管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暂停估值;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1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均为0。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以及销售服务费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稳健收益型产品,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基金投资收益的提高。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债券市场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固定收益类品种中,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以及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比例限制,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和待遇给付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突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六)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管理方面采取了特定策略。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是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1)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2)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