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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1: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采用1.00元固定份额净值交易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个开放日将实现的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分配的基金净收益参与下一开放日基金收益分配,并每月集中支付,使基金固定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元。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应分配收益的精度为0.01 元,采取小数点后第3位去尾原则。收益分配的尾差所形成的基金净收益余额按0.01元为单位,于当日进行随机的再次分配。

  3、基金收益支付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值,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缩减相应的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一个月不结转。

  5、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当前累计收益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时,不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账户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按赎回比例结转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开放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应于实施更改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基金收益分配另有规定的,本基金遵守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公告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前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2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开放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

  本基金按日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具体做法是将基金投资者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基金投资者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相关法律或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本基金基金合同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资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支配使用。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算,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若遇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上述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律师费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充分重视本金安全的前提下,确保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追求稳健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期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据、债券回购、银行存款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具体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组合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四)投资禁止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以下的企业债券;

  5、信用评级低于以下标准的短期融资券: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3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6、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息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五)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或进行证券回购;

  9、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投资禁止” 以及“禁止行为”中的相关限制或禁止性规定,该等规定不再适用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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