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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1:3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586,721,300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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