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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29日 11:28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代销协议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管理费率、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6)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A、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B、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C、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A、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提高销售服务费费率;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B、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3)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4)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A、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B、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C、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D、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E、如在上述第4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F、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A、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B、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A、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B、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议事内容与程序

  A、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5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5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对于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B、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7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出席或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公告会议通知时应当同时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A、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2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B、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2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的清算

  A、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B、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5)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C、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D、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E、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2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F、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基金管理人: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平路83号501-5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复兴西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彪

  成立时间:2003年5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3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经叔平

  成立时间:1996年2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4]10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

  注册资本:2,586,721,300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本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3)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4)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5)除发生巨额赎回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80天;

  (7)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9)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因基金规模变动、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将不受上述限制。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组合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5、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同时基金托管人应和基金管理人签订协议,明确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的其他监督事项。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的行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严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行使核查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核查,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结束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财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财产;

  (6)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7)对于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认(申)购款项,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8)对于由于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9)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资金的验证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基金备案条件的规定时,在自基金募集结束的十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属于本基金的财产从基金募集专户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并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予以公告。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有关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应配合托管人办理开立账户事宜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存放基金的银行存款。基金托管专户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设和管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的托管专户进行。

  (3)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有关规定。

  (5)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立和管理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中的职责

  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具体开户手续,其户名为“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账户预留印鉴为“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印章和经托管人授权的负责人名章。

  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开户时提供的合同文本原件、开户资料原件以及预留印鉴等。

  基金定期存款账户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订的书面协议。

  4、基金证券账户、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将以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形式在其上海、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分别开立证券账户,用于本基金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的登记和存管。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账户管理和资金结算的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以其自身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各有关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备付金和结算保证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和资金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基金管理人保存协议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同意,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7、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可以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但要与存放于基金托管人处的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分开保管。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其他由基金托管人选定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如上述合同只有一份正本且该正本先由基金管理人取得,则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运作管理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签署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基金托管人应将该合同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基金托管人公章(骑缝章)后,交基金管理人一份。如该等合同需要加盖基金管理人公章,则基金管理人至少应保留一份合同原件。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因基金管理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托管人可以免责。

  因基金托管人将自己保管的本基金重大合同在未经基金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可以免责。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核算

  1、本基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该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及时改正,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按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对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赔偿。

  3、估值错误的处理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基金资产估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或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其中,当日基金份额总额包括上一工作日因基金收益分配而增加或缩减的基金份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0.0001元,第5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公历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3位。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等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告。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方法上意见不一致且协商不成时的处理原则和程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结果有差异,且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结果对外予以公告,并应在对外公告时说明基金托管人的复核情况,基金托管人有权将该等情况报相关监管机构备案。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基金份额的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信息资料,并编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持有的基金份额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所需内容。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基金收益支付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自上述日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以电子传输数据文件形式或者双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将上述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送达托管人保存。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基金托管人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而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三十日内各方仍不能解决该争议,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成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基金法》、其他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网上开户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nature.com.cn),在线填写开户相关业务表格并提交资料。基金管理人根据投资者所留资料,整理分发给投资者就近或者指定的销售网点,由网点工作人员主动联系投资者,直接上门或者约定时间为投资者提供开户服务。

  (二)持有人注册与过户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注册登记中心,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的开立、变更、注销等业务;为投资者登记存管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所发生的基金份额;为投资者提供基金账户和基金交易的资料查询。

  (三)资料的寄送服务

  1、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开户的一个月内为其寄送基金账户卡。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次交易结束后,可于T+2日(工作日)到销售机构的网点进行交易确认单的查询和打印。

  3、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分为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在每年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4、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四)信息订阅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订阅申请。信息订阅的内容包括基金管理人研究报告、基金公告、基金净值信息、政策法规、新产品信息等内容。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传真或网页的方式为客户发送所订阅的信息。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查询、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基金管理人承诺在条件成熟时推出在线交易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基金管理人承诺将在条件成熟时为持有人提供安全高效的电话交易服务。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五天,每日8小时的坐席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电话:021-340648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诉栏目、自动语音留言栏目、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电话投诉、电子邮件投诉、书信投诉、在线投诉是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客户服务部负责统一处理。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由各直销和代销机构统一处理。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我们承诺在48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本公司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尽快进行回复。

  (八)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但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本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募集天治天得利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制件或复印件。

  天治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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