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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策略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9日 17:13 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
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内达到基金合同的备案条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后,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名称: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凤凰北路19号农行商业大厦1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庆泉

  办公地址:广州市体育西路57号广东红盾大厦14楼、15楼

  客户服务电话:020-83936999

  传真:020-85586639

  联系人:李静丹

  2、代销机构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田耕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6914

  客户服务热线: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2)名称: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农林下路8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若虹

  联系人:江璐

  电话:020-38323704

  传真:020-87311780

  公司网址:ebank.gdb.com.cn

  (3)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联系人:肖中梅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客户服务热线: 020-87555888转各营业网点

  公司网址:www.gf.com.cn

  (4)名称: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王比

  联系人:吴晓立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热线:0591-8738333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5)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杨盛芳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热线:021-68419974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6)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平

  联系人 :王序微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5

  公司网址:www.sw2000.com.cn

  (7)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 021-62580818-213

  传真: 021-62569400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址: www.gtja.com

  (8)名称: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联系人:金春

  电话:0755-83025666

  传真:0755-83025625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025695

  公司网址:www.jyzq.cn

  (9)名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288968 

  公司网址:www.cc168.com.cn

  (10)名称: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人:郭京华

  电话: 010-66568587

  传真: 010-66568532

  客户服务热线:010-68016655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名称: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38-1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树

  联系人:高新宇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 0431-96688-99;0431-5096733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 0431-5680032

  公司网址:www.nesc.cn

  (12)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盛云

  电话: 021-62476600-3019

  传真: 021-62474651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13)名称:光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楼

  法定代表人: 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68816000

  传真: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021-6882368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4)名称: 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 林建闽

  电话: 0755-82130833-2181

  传真: 0755-82133302

  客户服务电话: 800-810-8868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

  (15)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

  电话: 021-53594566

  传真: 021-53858549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6)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

  联系人:权唐

  电话: 010-65186758

  传真: 010-65182261

  咨询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17)名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国强

  联系人:范雪玲

  电话: 0755-82492000

  传真: 0755-82492062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555

  公司网址:www.lhzq.com

  (18)名称: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八卦岭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 杨秀丽

  联系人: 苗永华

  电话: 0755-82440136

  传真: 0755-82433794

  客户服务电话: 95511

  公司网址:www.pa18.com

  (19)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9-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健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111、0755-26951111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0)名称: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区银城中路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联系人:张静、金坚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客户服务热线:021-68604866

  公司网址:www.bocichina.com

  (21)名称:山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吴晋安

  联系人:刘文康

  电话:0351-8686708

  传真:0351-8686709

  客户服务热线:0351-868686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2)名称: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

  联系人:陈伟

  电话:021-68634818-8631

  传真:021-68865938

  客户服务热线:021-68865020

  公司网址:www.xcsc.com www.eestart.com

  (23)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延陵西路59号常信大厦18、19楼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

  联系人:龙涛

  电话:021-50588876

  传真:021-50586660-8880

  客户服务电话:010-86525005(北京)、021-62196752(上海)、0755-83154530(深圳)、0519-6634000(常州)。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24)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十梓街298号

  法定代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的相应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通过代销机构或本公司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为1,0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销售网点申购的最低额为人民币5,000元);投资人追加申购时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2、直销机构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网点有认购记录的投资人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3、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的最低份额为1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一个网点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相应的最低赎回限额时,余额部分的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现定为开放日15:00)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日2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或以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

  (1)投资人可选择在申购本基金或赎回本基金时交纳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投资人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万元 1.5%

  100万元≤M〈500万元 0.9%

  500万元≤M〈1000万元0.3%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3)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申购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N) 费率

  N<1年 1.8%

  1年≤N<2年 1.5%

  2年≤N<3年 1.2%

  3年≤N<4年 0.9%

  4年≤N<5年 0.5%

  N≥5年 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5)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持有人费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2、赎回费率

  投资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应交纳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年份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赎回期限(N) 赎回费率

  N<1年 0.5%

  1年≤N<2年 0.3%

  N≥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1.5%=15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150=9,850元

  申购份额=9,850/1.0500=9,380.95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380.95份基金份额。

  如果投资人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9,523.81份基金份额。但其在赎回时需根据其持有时间按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交纳后端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认购或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元

  赎回金额=10,500-31.50=10468.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468.5元。

  如果投资人在认购时选择交纳后端认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认购费用= 赎回份额 ×认购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认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认购费率为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00=10500 元

  后端认购费用=10,000×1.0000×1.5%=150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 元

  赎回净额=10,500-150-31.50=10,318.50 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18.50元。

  如果投资人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 赎回份额 ×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两个月,对应的后端申购费率为1.5%,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00元,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05=10,500 元

  后端申购费用=10,000×1.02×1.5%=153元

  赎回费用=10,500×0.3%=31.50元

  赎回净额=10,500-153-31.50 =10,315.50元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1 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315.50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申购申请总数-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同时以邮寄、传真等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人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人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人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广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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