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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 09:53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五、机构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可到本公司直销中心或各代销网点办理基金的开户与认购。

  机构投资者开立基金账户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将向其分配基金账户号码。机构投资者可从递交开户申请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开户网点办理开户业务确认手续。

  (一)中国农业银行

  1、业务办理时间: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开户及认购程序

  (1)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

  同一机构投资者只能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一个基金交易账户,并只能指定一个人民币活期结算账户作为与之关联的资金账户。

  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中国农业银行的交易账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7)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农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2)提出认购申请

  1)机构投资者在开立中国农业银行交易账户后,可提出基金认购申请。机构投资者应先从中国农业银行基金代销网点取得《开放式基金认、申购申请书(单位)》,填妥后加盖银行预留印鉴;

  2)中国农业银行在接收到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后,将自动向注册登记机构提交投资者开立开放式基金账户的申请和认购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基金管理人确认后投资者可在T+2日(工作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代销网点打印基金账户开户确认书和认购业务确认书。但此次确认是对认购申请的确认,认购的最终结果要待本基金募集成功后才能够确认。

  (二)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在本基金的代销证券公司适用,包括国海证券、华夏证券、国泰君安、海通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等。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证券公司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6:00(周六、周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 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②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⑥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各证券公司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基金公司的确认信息。

  (三)机构投资者在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6月9日9:00—17:00(周六、周日不休息)。

  (2)开户及认购程序:

  机构投资者(不包括合格境外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以下材料:

  1)有效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2)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3)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5)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6)填妥的并加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在直销中心申请开立基金账户须提供下列材料:

  1)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及复印件;

  2)国家外汇局颁发的外汇登记证及复印件;

  3)填妥的《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4)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填妥的预留印鉴卡一式三份;

  6)指定银行交收账户的开户证明原件及加盖公章或预留印鉴的复印件;

  7)填妥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

  (3)说明事项:

  在直销中心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投资者须指定一个银行账户作为投资者基金交易过程中资金往来的结算账户。

  2、认购

  (1)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授权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填妥的加盖预留印鉴的《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

  3)划付认购资金的银行付款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2)缴款

  1)机构投资者申请认购本基金,应先到指定银行账户所在银行,将足额认购资金从指定银行账户以贷记凭证、电汇等方式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不接受机构投资者的现金。

  2)机构投资者必须将认购资金划入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的任一直销专户,具体账户信息如下: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账号:03492300040004769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第二营业部

  户名: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

  帐号:1001141529025700339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正大广场支行

  注:客户汇款时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在直销系统开户时登记的名称和认购基金的名称。

  投资者若未向上述账户划付,造成其认购不成功的,本公司及“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专户”的开户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3、注意事项

  (1)若投资者当日未将足额资金划付到账,则当日提交的申请顺延受理,以资金到账日作为认购申请的受理日(即有效申请日),认购资金最迟须在认购截止日的16:00前到达本公司直销账户。

  (2)募集期结束,以下将被认定为无效认购:

  1)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开户手续或开户不成功的;

  2)投资者划来资金,但逾期未办理认购手续的;

  3)投资者划来的认购资金少于其申请的认购金额的;

  4)投资者的认购资金未在认购申请单约定的有效期内到达本公司指定账户的;

  5)本公司确认的其它无效资金或认购失败资金。

  无效认购资金将在基金注册登记人确认为无效后第7个工作日内划往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

  (3)其他:

  1)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提早向直销中心索取开户和认购须填写的《开放式基金日常账户业务申请表》、《开放式基金日常交易业务申请表》、《预留印鉴卡》、《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WWW.FTSFUND.COM)下载以上业务单据或向直销中心索取,但必须保证在办理申请时提交的材料为本公司所要求的全套原样文件格式;以上直销单据的填写样单也可以从本公司网站下载或向直销中心索取。

  2)机构投资者办理申请时向直销中心提供的复印件和下载的单据须统一使用标准的A4纸。

  3)直销中心与代销网点的申请书格式不同,请勿混用。

  本基金管理人拟在近期内对本次发售进行相关的推介活动,请有意在直销中心认购本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尽早与直销中心取得联系。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八、发售费用

  本次基金发售中所发生的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发售费用从基金认购费用中列支,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若基金发售失败,发售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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