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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平衡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5日 16:56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6年4月10日证监基金字[2006]68 号文批准募集发售。

  (二)基金类别、类型

  混合型、契约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和对象

  (1)募集期限:本基金于2006年4月18日-2006年5月26 日向社会公开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详见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销售代理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3)销售对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等。

  (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认购金额的限制

  1、首次认购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款项。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基金份额的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2)认购费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认购金额的1.2%,认购费率见下表: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 <100万元1.2%

  100万元≤M<500万元 0.8%

  500万元≤M<1000万元 0.5%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3)认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投资者在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期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数=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计算结果、认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0000元,认购费率为1.2%,假定认购期产生的利息为1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为: 

  认购费用=(100000+10)×1.2%=1200.12元

  净认购金额=(100000+10)-1200.12=98809.88元

  认购份额数=98809.88/1.00=98809.88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本金可得到98809.88份基金份额

  (七)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管理人及各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八)认购的确认

  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确认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九)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满足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备案材料和下述验资报告:

  1、基金满足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认购份额超过2亿份;

  2、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

  3、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中国证监会将于收到前述材料后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将于收到证监会书面确认之后发布基金募集情况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认购期间的认购款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募集期限届满,基金募集未能达到本条上款所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在此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申购与赎回应当在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或授权的销售代理人。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代理人,并予以公告。

  投资人应该在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按照指定的方式和程序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销售机构也可以提供电话委托、传真交易或者网上交易等非现场方式,为投资人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

  (二)申购和赎回的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披露文件中规定。基金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调整生效日的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按约定方式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首次购买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5000元,追加购买最低金额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

  2、每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00份,若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账户最低持有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或委托的代理人应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回投资人账户。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通知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自接受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或本招募说明书等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0%,本次公告的本基金申购费率具体看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1.5%

  100万元≤M<500万元 1.0%

  500万元≤M<1000万元 0.6%

  M≥1000万元 收取固定费用1000元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本次公告的本基金赎回费率具体看下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Y) 赎回费率

  Y<两年 0.5%

  三年> Y≥两年 0.25%

  Y≥三年 0%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1%,扣除注册登记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赎回费归基金财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3.0%。基金管理人可以在确保如前所述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1%的前提下,决定对不同持有期限的基金份额等实行差别化的赎回费率,并予公告,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赎回费率模式需公告并公平地对待同类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采用金额申购的方式,投资者在申购时支付申购费用,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计算公式为: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数=净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计算结果、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取得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1.5%=1500元

  净申购金额 =100000-1500=98500元

  申购份额数 = 98500/1.0400=94711.54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则可得到94711.54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 = 基金份额净值×(1-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赎回份额 

  例:某投资者赎回10万份基金份额,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价格 = 1.0160 × ( 1 - 0.5% ) = 1.01092元 

  赎回金额 = 100000× 1.01092 = 101092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开放日收市后基金资产净值÷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清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时,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中净赎回申请(当日赎回申请总数扣除当日申购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巨额赎回的公告: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公告。

  (十一)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2天,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前2个工作日内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及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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