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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22:1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九、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基金管理人给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一种服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将其持有的某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及时间

  基金转换的开始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在确定基金转换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基金转换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投资人需在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二)基金转换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投资人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的基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

  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查询成交情况。

  (四)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金转换到嘉实旗下其他

开放式基金时,最低转出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制定或调整上述基金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六)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转出金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费=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率

  转入金额=转出金额-基金转换费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转出10,000份基金份额至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转出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0元,转入基金份额净值为1.02元,假设转换费率为0.25%,则可获得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出金额转换费转入金额转入基金份额净值转入份额

  10,0001.1000元11,000元27.5010,972.50元1.02元10,757.35

  转换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七)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人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基金转换与巨额赎回

  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本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部分转出申请的情况下,对未确认的转换申请将不予顺延。

  (九)拒绝或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转入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4)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入;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转出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转出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转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转换或暂停后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

  5。”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6。”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7。”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8。”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

  9。”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

  10。”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11。”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并向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申请办理。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份额转托管可分一步或两步完成,具体按各销售机构要求办理。对于有效的基金转托管申请,基金份额将在办理转托管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销售机构(网点)。

  (三)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律转为基金份额并冻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位的质押业务,制定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控制投资组合的久期不超过一年,力求本金稳妥,保持资产较高的流动性,降低基金净值波动风险,取得超过比较基准的稳定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具体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券等;债券回购;央行票据、银行存款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坚持相信由战略性资产类别配置和证券品种选择的积极投资,并结合风险控制的战略性应用,能为投资组合提供持续稳定的增加价值。本着承担最小的风险,谋求投资收益的最大化的投资原则,稳健投资。在获取合理收益的同时,使投资组合承担较低风险,同时保持组合较好的流动性。真正达到为持有人规避风险,提供稳定回报的目的。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目标是在保持传统货币市场基金的本金稳妥、高流动性特点的同时,通过适当延长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投资于期限稍长的固定收益工具,获取更高的投资收益。因此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也是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策略基础上的增强型投资策略,一方面将基金的大部分资产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保持基金资产的高流动性,同时提供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通过价值挖掘,将一小部分资产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比如投资级的企业债、金融债、次级债、浮动利率债等,为基金资产提供超额收益。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主要包括:

  1、久期策略

  为了保持本基金明显的收益-风险特征,本基金的久期保持大于0.5年,小于1年。在分析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市场资金供求、利率水平和市场预期、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和财政货币政策等的基础上,对未来较长的一段时间内的市场利率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决定组合的久期,并通过不同债券剩余期限的合理分布,有效地控制利率波动对基金净值波动的影响,并尽可能提高基金收益率。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是基于对收益率曲线变化特征的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并据此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收益率曲线策略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收益率曲线本身的变化,根据收益率曲线可能向上移动或向下移动,降低或加长整个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二是根据收益率曲线上不同年限收益率的息差特征,通过骑乘策略,投资于最有投资价值的债券。

  3、买入持有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对象主要是短期的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这些短期固定收益投资工具,采取买入持有策略,以便降低基金净值的波动性。

  4、相对价值挖掘策略

  本基金在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同时,深入挖掘市场上各类固定收益型投资产品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造成的短期内市场失衡;新股、新债发行以及节日效应等因素导致的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失衡等。这种失衡将带来一定投资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无风险套利策略

  本基金将充分利用投资范围广泛的特点,寻找各类可投资工具之间存在的无风险套利机会,比如跨市场套利、跨品种套利等。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使投资组合产生持续稳定的回报,而不是仅仅依赖某一种投资策略。在投资的过程中,即使通过价值挖掘发现某只债券具有较高的投资价值,也不在单只债券上暴露过多的风险,而是将风险分散到多只债券上,每只债券只承担较小的风险。同时我们还将通过数量模型,分析个券、类属债券直至整个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在二者之间做到有效平衡。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

  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预期的风险水平和预期收益率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中长期债券基金、混合基金、股票基金。

  (七)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策略分析师、固定收益分析师、定量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决定基金的主要投资原则,并对基金投资组合类属资产配置比例等做出决议。

  (2)研究部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研究部提出的报告,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制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4)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5)监察稽核部负责核查基金的操作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和有关基金投资的法律、法规;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对基金组合的风险进行评估,提交风险监控报告。风险控制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负责监督基金管理组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评估风险监控报告,并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八)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规定:

  (1)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并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3)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投资组合的久期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年;

  (5)不投资非投资级的债券;

  (6)不投资股票和可转债;

  (7)不投资剩余期限在7年以上的债券;

  (8)持有的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的债券、现金、剩余期限在14天以内的回购余额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投资于除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之外的其他债券的规模不得超过该债券发行总量的5%,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等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九)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信用风险控制

  (1)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2)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银行间现券买卖,买入时实行见券付款、卖出时实行见款付券;

  2)银行间回购交易,正回购时实行见款押券,逆回购时实行先押券后付款;

  3)如无法按照以上方式执行交易,基金经理需报本基金管理人内部特别授权的风险管理人员批准。

  (十)各种资产和负债的久期的确定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久期为0;证券清算款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时间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3、组合中债券和剩余期限在1年以上的央行票据的久期是指该债券的麦考莱久期,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5、剩余时间在1年以内的中央银行票据的久期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久期为该基础债券的久期。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久期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时间计算。

  8、基金管理人可以和托管人协商决定新的固定收益率类产品久期的计算方法,或者修改现有的久期计算方法。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十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

  2。投资于股票或可转换债券;

  3。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4。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承销证券;

  9。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十三)风险管理

  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而且组合久期不超过1年,整个基金的风险处于较低的水平。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对本基金实施严格的风险管理。

  (1)利率风险的控制

  在利率风险控制方面,本基金将严格遵循投资程序,严格控制组合久期不超过1年,相比中长期债券基金而言,其利率风险相对较低。一旦出现利率大幅上升的情景,本基金将进一步降低组合久期,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流动性好且利率风险低的货币市场工具。另外,本基金在构建组合时将根据风险监控指标进行及时的组合重整,以进一步对利率风险进行控制。

  (2)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由于本基金要求较好的流动性,基金发生大额赎回时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引至流动性风险。为控制赎回导致的风险,本基金在资产配置层面上,会持有一定比例的现金,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现金部分足以满足赎回带来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将时刻监控组合中各券的流动性情况,对流动性差的个券及时置换出去,保持投资组合整体上较高的流动性水平;当遇到巨额赎回时,本基金将会进一步变现组合中流动性较好的投资对象或通过回购等融资手段获得现金资产应对赎回,避免巨额赎回带来的投资损失;同时,基金合同中关于巨额赎回的有关规定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由于巨额赎回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

  (十四)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构成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财产的帐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自身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财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财产的价值,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银行存款、各类有价证券和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逐日计提利息;

  2、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3、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净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收盘价估值;

  4、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5、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及未上市债券按摊余成本法估值,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6、为了避免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评估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确定”影子定价“。

  影子定价的确定方法是:对于本基金投资对象中,符合货币市场基金许可投资的品种,按照货币市场基金影子价格确定方法确定影子价格;对于本基金投资对象中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将根据市场利率、市场报价和交易市价等共同确定其影子价格。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说明各类债券的估值方法,使投资者能够了解其估值方法的运行原理或机制。在相关机构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对债券报价的情况下,本基金采用该报价作为影子价格。

  7、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上述1-5方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5%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将强制按照影子价格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具体的强制调整程序如下:

  (1)根据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确定的影子价格,基金管理人确定当天组合中持有的摊余成本法估值与影子价格偏离超过0.5%的个券名单,将其影子价格作为该债券当天的估值。并结合1 ̄5对基金资产重新进行估值,确定”强制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当天组合中所持有的摊余成本法估值与影子价格偏离超过0.5%的个券名单、及其摊余成本估值和影子价格、强制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4)对上述强制调整名单中的债券,将其成本强制调整为当天的影子价格,在此基础上继续进行摊余成本估值。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按本条(四)估值方法中的第8项、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具体处理原则、方式适用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九条”差错处理“的规定。

  5、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收入、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且每份基金份额可分配收益超过0.001元的前提下,本基金每个月应将至少90%的可分配收益进行分红。每年分红次数不超过20次;

  7、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前一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4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4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4%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4%÷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十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定期的审计和监察稽核监督基金销售服务费的支出和使用情况,确保其用于约定的用途。在通常情况下,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的前五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相应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4。基金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

  (1)认购费率:0

  (2)认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2。基金申购费

  (1)申购费率:0

  (2)申购份数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数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赎回费

  (1)赎回费率:0

  (2)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转换费

  (1)转换费率和转换的计算公式

  基金转换费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转换费率和转换的计算公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基金转换费率,调整后的基金转换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还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或在特定时间段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人调低基金转换费率。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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