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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2)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4月14日 22:16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3月22日《关于同意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48号)核准募集。

  (一)基金运作方式和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债券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募集方式及场所、募集对象

  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份额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2。募集方式及场所:

  自2006年3月30日到2006年4月21日,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和中国银行以及其他代销机构进行募集。

  具体销售城市名单、销售机构联系方式以及发售方案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人就募集和认购的具体事宜仔细阅读《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募集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四)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发售规模上限。

  (五)认购的时间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2006年3月30日到2006年4月21日

  (六)基金的认购

  1、认购程序: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方式及确认:

  (1)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

  (2)销售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人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基金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4)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被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投资人已支付的认购金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3、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1)在募集期内,投资人可多次认购,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2)认购最低限额: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4、认购费率: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5、有关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1)募集资金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人认购金额中,折合成投资人所认购的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面值均为人民币1元,每份基金份额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金认购份额=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利息认购份额=认购期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

  其中:认购份数保留至0.01份基金份额,小数点后两位以后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多笔认购时,按上述公式进行逐笔计算。

  举例如下:

  假设某投资者以10万元认购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利息为50元,则其可得到的份额数计算如下:

  本金认购金额=100,000/1.00=100,000份

  利息认购金额=50/1.00=50份

  认购份数=本金认购份数+利息认购份数=100,000+50=100,050份

  即:基金投资人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在此期间产生了50元的利息,可获得100,050份基金份额。

  6、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在募集期结束时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募集资金利息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7、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不少于200人,基金管理人可依据《招募说明书》停止认购,在按照规定办理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后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否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当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1、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各代销机构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的销售机构及网点,并按规定予以公告。条件成熟时,投资人还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的基金代销机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其他电子交易方式进行申购、赎回。

  (三)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15个工作日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和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申购、赎回开始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具体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规定。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其它原因,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原则视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的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划往投资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有关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投资人通过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投资人通过直销中心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元。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基金份额赎回。

  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000份(如该帐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则必须一次性赎回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余额不足1000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赎回的程序和数额限制以及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对于大额申购赎回申请,须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预约的单笔大于等于2亿元的申购申请或单笔大于等于2亿份的赎回申请,管理人可以拒绝。

  (七)申购、赎回的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均为零。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假定T日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申购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申购金额10,000元

  基金份额净值1.02元

  申购份额9,803.92份

  申购份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例二:假定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嘉实超短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赎回份额10,000.00份

  基金份额净值1.02元

  赎回金额10,200.00元

  赎回金额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下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财产。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其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总份额。

  (九)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三个工作日前予以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人在提出赎回申请时也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5)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具体处理方式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此时,由其他基金转入本基金的转入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5)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或流动性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发生上述拒绝申购的情形,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应全额退还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此时,由本基金转出的转出申请将按同样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

  (3)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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