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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招募说明书(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6日 14:04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九、基金份额的交易

  (一)基金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日的3个工作日前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本基金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3、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份或其整数倍,不足100份的部分可以卖出;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5、本基金可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股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股的数量与最新成交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的预估现金部分)/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基金份额。

  2、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3位。

  3、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基金份额终止上市交易公告。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将在基金份额折算日之后、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后,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可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在此时间之外不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为30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更改,并在更改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申购、赎回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最迟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申请的提出

  投资人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的申请。投资人申购本基金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人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投资人可在申请当日通过其办理申购、赎回的销售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人T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T日收市后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与组合证券的清算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T+1日办理现金替代等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方式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人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申购、赎回份额的0.5%收取申购、赎回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4、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3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和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2)可以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人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最新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最新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i)该证券正常交易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i)该证券正常交易中出现涨停时,采用涨停价格;

  (iii)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有成交时,采用最新成交价;

  (iv)该证券停牌且当日无成交时,采用经除权调整后的前一交易日收盘价。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人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2个交易日(简称为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已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在T日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人或投资人应补交的款项。

  T+2日后第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T日后第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人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3)必须现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T日预计开盘价。

  4、预估现金部分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部分是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申购、赎回的投资人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的现金数额。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T日预估现金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预计开盘价相乘之和)

  其中,T日预计开盘价主要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标的指数成份证券的预计开盘价确定。另外,若T日为基金分红除息日,则计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数额。预估现金部分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5、现金差额相关内容

  T日现金差额在T+1日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日现金差额=T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申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T日收盘价相乘之和)

  T日投资人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在投资人申购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在投资人赎回时,如现金差额为正数,则投资人将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如现金差额为负数,则投资人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2006-02-16日信息内容

  2006-02-17日信息内容

  成份股信息内容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上海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登记结算机构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情形。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即允许多个投资人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二)投资理念

  通过金融工程的技术和手段实现基金组合收益率和标的指数收益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得中国资本市场的平均水平回报,并通过金融创新,满足投资人长期、短期、套利等多种投资需求。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5%,如因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同时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该部分资产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的指数跟踪方法,即根据定量化的选股指标,选择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并通过优化模型确定投资组合中个股的权重,以实现基金组合收益率和标的指数收益率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投资于股票部分的基金资产将严格按照基金管理人公示的抽样复制方法所确定的成分股投资比例进行配置。通过抽样复制,剔除流动性较差的成份股,从而减少基金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并有效降低基金申购及赎回的复杂程度。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募集期开始之前公示抽样复制方法,同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成交情况,基金管理人可对指数跟踪方法进行调整,并于方法调整前予以公示。

  1、决策依据

  (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以及基金管理人事先制定的指数模拟和跟踪策略。

  2、决策程序

  研究开发、投资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开发:产品开发小组依托公司和外部独立研究机构力量,采用国际通行的指数模拟方法,并结合我国证券市场运行特征,开发上证180指数抽样复制策略。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对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定期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产品开发小组所开发的指数模拟策略,以及金融工程小组提供的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以抽样复制法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集中交易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金融工程小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公告。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年跟踪误差不超过2%。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五)投资组合管理

  1、组合构建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按时间跨度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募集期前,及募集开始至基金份额折算日。

  (1)募集期前:基金管理人根据事先确定的指数跟踪策略确定纳入目标组合的成份股,并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成交情况,运用流动性惩罚模型确定募集期内,网下股票认购中个股认购规模受限制的个股名单。

  (2)募集开始至基金份额折算日:募集开始至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经理根据事先确定的指数跟踪策略确定目标组合内各股的权重构成,并通过对成份股流动性及证券市场交易情况的分析,确定合理的建仓策略。基金经理在规定时间内采用适当的手段调整实际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2、组合管理

  按对组合监控、管理的频率,组合管理可分为每日组合管理,月末组合管理、半年组合管理以及不定期组合管理。

  (1)每日组合管理

  ●成份股公司行为信息的跟踪与分析:跟踪基金组合内成份股公司的行为(如:股本变化、分红、停牌、复牌等)信息,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进而进行组合调整分析,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每日申购赎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成份股流动性分析:基金经理以定量指标对成份股流动性进行分析,为确定申购、赎回清单中的现金替代部分提供决策依据。

  ●成份股权重偏离分析:对投资组合成份股实际权重与指数成份股权重之间的偏离进行归因分析,为组合调整提供决策依据。

  ●现金头寸分析:根据成份股信息的分析,确定T日基金所应持有的现金头寸。

  ●以T-1日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为基础,考虑T日将会发生的上市公司变动情况,构建T日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月末组合管理

  ●根据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收益分配等的支付要求,及时检查组合中现金的比例,进行支付现金的准备。

  ●在基金经理会议上对投资操作、组合、跟踪误差等进行分析。分析最近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间的跟踪偏离度情况,找出未能有效控制较大偏离的原因。

  (3)半年组合管理(标的指数调整周期)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基金经理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策略,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基金经理通过执行批准后的组合调整策略,尽量减少变更成份股带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不定期组合管理

  若基金投资组合表现与指数组合表现偏离超过基金管理人确定的预警水平,基金经理将根据市场状况及个股权重偏离状况,制定组合调整策略,降低组合跟踪偏离度。

  3、投资绩效评估

  (1)每日,基金经理分析基金的跟踪偏离度。

  (2)每月末,金融工程小组通过定量指标对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的拟合情况进行评价。

  (3)每月末,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报告分析当月的投资操作、组合状况和跟踪误差等情况,重点分析基金的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产生原因、现金控制情况、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前后的操作、以及成份股未来可能发生的变化等。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若本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则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发生变化。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抽样复制策略,跟踪上证180指数,是股票基金中风险较低、收益中等的产品。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依照《运作办法》,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约定;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成份股价格的市场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约定比例的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若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则本基金不受上述第3、4条比例限制的约束,本基金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指本基金资产净值95%以上的股票投资的个股权重构成与标的指数成份股权重构成一致。日后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改变上述比例限制的,则本基金比例限制将进行调整。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股或者直接管理;

  2、所有行为均应在合法合规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进行,并谋求基金财产的保值和增值。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等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以双方确认的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财产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财产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4)项或债券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收入;

  2、买卖证券价差收入;

  3、存款利息收入;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1、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3、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达到1%以上,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最多分配4次,若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为符合上述基金分红条件的可分配收益的100%。

  6、本基金收益分配采取现金方式。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1、本基金收益评价日为每年3月1日、5月1日、9月1日和11月1日,收益评价日如恰逢节假日,则自动顺延至下一工作日。

  2、在收益评价日,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金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1乘以100%;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1乘以100%。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折算日基金份额净值。

  3、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4、基金收益分配数额为上述计算的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收益、本基金可分配收益中的较小值。

  5、每基金份额的应分配收益为上述确定的基金收益分配数额除以收益评价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3位,第4位舍去。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六)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执行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复核,并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划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上市费及年费、基金分红手续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等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关合同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基金销售费用

  1、认购费用(认购佣金)

  (1)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六节第(八)款的费率规定,交纳一定的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

  (2)认购费用、认购佣金计算公式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和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股票认购的投资人,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请,认购佣金和净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份额=?撞(第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量)/1.00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认购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如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支付佣金,则: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基金份额面值

  (3)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人认购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2、申购、赎回佣金

  投资人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需按照本招募说明书第十节第(六)款的规定,交纳一定的申购、赎回佣金。

  本基金申购、赎回均以份额申请,费用计算公式为:

  申购/赎回佣金=申购/赎回份额×申购、赎回佣金比率

  本基金申购、赎回佣金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在投资人申购、赎回确认时收取,用于市场推广费用、销售服务费用、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基金标的指数使用费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在2日内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按规定将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并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结算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基金管理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报刊及网站上。

  (六)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的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报刊及网站上公告。

  (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八)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十)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十一)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基金更换登记结算机构;

  21、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二)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有关销售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人心理等市场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人员配备、管理水平与内部控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风险,例如,申购与赎回清单编制错误、越权违规交易、欺诈行为及交易错误等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在调整基金投资组合时,由于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导致本基金难以及时完成组合调整,或承受较大市场冲击成本,从而造成基金投资组合收益偏离标的指数收益的风险。

  (四)技术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交易、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错导致投资人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五)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本基金采用抽样复制方法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投资组合的成份股及各成份股权重与标的指数成份股基期权重存在差异,使本基金投资组合收益与标的指数收益存在偏离。

  2、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3、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的存在,使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本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六)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本基金将变更标的指数。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人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七)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管本基金将通过有效的套利机制使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的折溢价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八)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IOPV与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计算可能出现错误,投资人若参考IOPV进行投资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人自行承担。

  (九)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十)投资人申购失败的风险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中,可能仅允许对部分成份股使用现金替代,且设置现金替代比例上限,因此,投资人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存在因个别成份股涨停、临时停牌等原因而无法买入申购所需的足够的成份股,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十一)投资人赎回失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据成份股市值规模变化等因素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由此可能导致投资人按原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申购并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能无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全部赎回,而只能在二级市场卖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

  (十二)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

  本基金赎回对价主要为组合证券,在组合证券变现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部分成份股流动性差等因素,导致投资人变现后的价值与赎回时赎回对价的价值有差异,存在变现风险。

  (十三)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因多种原因,导致代理申购、赎回业务受到限制、暂停或终止,由此影响对投资人申购赎回服务的风险。

  2、登记结算机构可能调整结算制度,如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组合证券及资金的结算方式发生变化,制度调整可能给投资人带来理解偏差的风险。同样的风险还可能来自于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机构。

  3、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代理机构可能违约,导致基金或投资人利益受损的风险。

  (十四)不可抗力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十五)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人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销售代理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保或者背书,销售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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