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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消费增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3)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3月03日 13:37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

  (5)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基金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1.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25%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所指的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是一个行业主题概念,按GICS行业分类标准,主要包含以下行业:商业服务与供应品、耐用消费品与服装、消费者服务、媒体、

零售业、日常消费品、医疗保健、金融、
房地产
、信息科技、电信业务、运输、公用事业、汽车及零部件等行业。

  1、投资目标

  重点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增长及增长方式转变带来的收益,实现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并上市交易的公司

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

  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60%-95%;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为基金净资产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净资产的5%以上。

  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

  如以后法律法规规定对该比例限制有影响的,本基金将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非现金基金资产中,不低于80%的资金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中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同时,本基金将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程度及企业成长性等因素,以不超过非现金基金资产20%的部分投资于消费品及消费服务相关行业之外的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10%;

  ③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④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投资于债券资产及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5%-40%。短期金融工具指剩余期限期在365天以内(包括365天)的国家债券、金融债券、央行票据、回购和其他债券及现金。本基金投资权证目前遵循下述投资比例限制,若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本基金权证投资比例限制自动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不受下述条款限制:(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千分之五。(b)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三。(c)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超过该权证的百分之十;

  ⑤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⑥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⑦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①—④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⑤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⑥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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