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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摘要(4)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2月24日 16:30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力求本金稳妥和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7)短期融资券;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三)禁止行为

  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8.承销证券;

  9.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0.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11.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2.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如下投资限制

  1)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4)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80天;

  5)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当发生巨额赎回时,本基金的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时,基金管理人应在5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6)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 货币市场基金的存款银行应当是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证券投资基金代销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8)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9)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0)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因证券市场波动、发债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投资组合不符合1至10项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对上述事项,法律法规有新的规定时,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相互协商后,有权按新的规定作出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收益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合同终止事由。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1.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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