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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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1: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各类股票、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通过将部分资产投资于品质优良、成长潜力高于平均水平的中小型上市公司股票,并将部分资产用于复制大型上市公司股票指数(新华富时中国A200指数)的业绩表现,在控制相对市场风险的前提下,追求中长期的资本增值。 (二)投资限制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基金管理人将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1、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比例限制的,从其规定。 2、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一页] [1] [2] [3] [4] [5] [6] [7] [8] [9] [10]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