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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治核心成长股票型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7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21日 01:0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差价;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3、基金投资当期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登记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时,分配的基金收益以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自动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7、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可从现金红利中提取一定的数额或比例用于支付注册登记手续费。如收取该项费用,具体提取方式在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规定。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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