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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5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8日 16:00 证券时报

  六、清算与交割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冻结期间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利息转换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2、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募集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退款

  1、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进行认购时产生的无效认购资金的退款时间和方式详见各代销机构业务规则。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设立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

  如本基金募集失败,需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八、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验资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达到以下条件: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达到前述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

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二)合同生效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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