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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4日 07:35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信实业银行

  二零零五年十一月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路丙12号

  法定代表人:江先周

  成立时间:2005年9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58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实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陈小宪

  成立时间:1987年4月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号

  组织形式:全民所有制

  注册资本:人民币1779047.4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运用基金财产;

  2.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7.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1.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0.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外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6.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6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基金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7.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分配方式的,本基金默认的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公告前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方式、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新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4.上述(一)中3到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一)投资目标

  有效控制投资风险,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

股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回购、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60%-95%,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基金保留的现金以及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适时调整基金财产在股票、债券及货币市场的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强调以研究为基础的价值投资,关注上市公司股东价值创造的能力、过程和可持续性,挖掘价值被低估的股票,为基金持有人提供稳定、持续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投资业绩比较基准为:75%×MSCI中国A股指数+20%×中信全债指数+5%×1年定期存款利率。

  (五)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

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在股票型基金中,本基金属于中等风险、中等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6)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2)、(5)款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七)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基金合同变更后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2个工作日内公告;基金合同的变更内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并、撤销;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

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以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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