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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河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27日 09:46 证券时报

  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将从2005年10月27日起开放本公司旗下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是指投资人在持有本公司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基金份额后,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转换成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

  一、适用基金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已募集和管理的银河银联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银河银联系列基金”),包括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代码:151001,以下简称“银河稳健基金”)、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代码:151002,以下简称“银河收益基金”)、银河银泰理财分红证券投资基金(代码:150103,以下简称“银河银泰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代码150005,以下简称“银河银富货币基金”)。

  二、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所有已持有上述任一只基金基金份额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三、转换费用

  各基金转换按下述内容收取赎回费和补差申购费,不收取基金转换费。

  1、银河银泰基金转换为银河银联系列基金

  A. 补申购费率的差为0;

  B. 收取银泰基金的赎回费。

  2、银河银联系列基金转换为银河银泰基金

  A.  补申购费率的差为:客户分别按照持有期限的四个分段区间补0.2%、0.3%、0.2%、0的差率。

  B. 收取银联基金的赎回费。

  3、银河银富

货币基金转换为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或银河银泰基金

  A.  补申购费率的差为:

  B. 不收取赎回费。

  4、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或银河银泰基金转换为银河银富货币基金

  A.  补申购费率的差为:

  B:收取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或银河银泰基金的赎回费

  四、基金转换的程序

  1、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日),并在T+1工作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人可在T+2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行成交查询。

  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转换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基金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先确认的份额先转换,后确认的份额后转换。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遵循“份额转换”的原则,转换申请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从银河银联系列基金和银河银泰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份;从银河银富货币基金转出,单笔转换申请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因为转换等非赎回原因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该基金最低保留份额数量限制的,注册登记机构不作强制赎回处理。

  六、重要提示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本公司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35104688,网站:www.galaxyasset.com)及其他代销机构。

  2、自2005年10月27日起,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网点、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东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各网点办理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或银河银泰基金转换为银河银富货币基金业务,以及银河银富货币基金转换为银河银联系列基金或银河银泰基金业务。各销售机构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办理时间、流程以销售机构及其网点的安排和规定为准。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可以办理本业务的新增销售机构。

  3、自2005年10月27日起,投资人可在本公司直销网点办理银河银联系列基金和银河银泰基金的相互转换业务, 此转换业务仅适用于选择后端收费模式的银河银联系列基金客户和银河银泰基金客户。本公司将及时公告可以办理本业务的新增销售机构。

  4、银河银联系列基金原招募说明书中有关银联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自购买之日起一年之内免费转换两次即该两次转换免收基金转换费的规定改为基金转换不再收取基金转换费,不再限定免费转换次数。

  5、本公司新发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定,以届时公告为准。

  6、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或法律法规变化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7、本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转换业务规则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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