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180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议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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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6日 05:19 证券时报 | |||||||||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02年11月8日成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鉴于目前基金市场需求的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一、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的可行性分析 (一)法律可行性分析 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系对《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原《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关于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目标及与跟踪标的相关的基金名称、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投资范围、投资组合原则及选择标准等合同内容进行修改。 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原《基金合同》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合同》的修改和终止”中规定:“1、修改《基金合同》应当经过《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同意;2、修改《基金合同》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3、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基金拟变更跟踪标的并修改《基金合同》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二)投资可行性分析 1、MSCI中国A股指数是MSCI公司(英文全称”MORGAN STANLEY CAPITAL INTERNATIONAL INC.”)为中国A股市场编制的第一个指数,于2005年5月正式向全球投资者发布,其模拟历史数据可追溯到2000年12月1日。目前,该指数由覆盖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272只A股组成。我们认为,相对于上证180指数而言,MSCI中国A股指数因兼顾了上海和深圳两个市场,从而可为本基金持有人提供更全面的投资机会。 2、截至2005年6月底,MSCI中国A股指数的272只成份股中,来自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161只,占指数权重约65%,其中127只属于上证180指数成份股;来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111只,占指数权重约35%。对于同时属于两个指数的成份股,在本议案生效后的组合调整中,只需进行微调。 3、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5年6月8日公告,取消本基金20%国债投资的限制,将目标股票仓位从原来的75%调整为95%。截至2005年6月底,本基金的股票仓位为86.9%,离95%的目标仓位还有约8%的加仓空间。在本议案生效后,基金经理未来加仓时,可有选择的在目前尚未持有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中增持。这样就可避免频繁的买卖交易,减少基金的运作成本。 4、经过近3年的运作,本基金管理人已积累了丰富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经验。通过运用数量模型,结合华安的指数化投资管理系统,我们认为如果本议案能获得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同意,未来从现有的组合调整到跟踪MSCI中国A股指数的新组合,本基金管理人将在30个交易日内顺利完成,达到修改后基金合同的要求。 (三)本基金管理人已为本次跟踪标的的变更做好相关准备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协商,与MSCI公司签署协议,获得授权跟踪和使用MSCI中国A股指数。同时,本基金管理人的金融工程小组,已对MSCI中国A股指数的成份股进行详细的分析,为将来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作好准备。 二、关于本次基金变更跟踪标的合规情况的说明 1、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业已同意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并通过了相关决议。 2、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认为,就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而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召开依据、程序等设计符合《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原《基金合同》的规定和原则,并已根据方案设计需要在系统、技术、法律、人员配备等各方面做了必要的准备。 3、本基金聘请的法律顾问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本基金变更跟踪标的的前提条件、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实质条件、同意与批准等、拟履行的法律程序及修改后的《基金合同》等符合《合同法》、《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尚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及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4、本基金变更后的基金名称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该名称已经显示了基金的投资方向。本基金变更后的名称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综上所述,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本次基金跟踪标的的变更的申请符合有关规定条件,尚待本基金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决议通过并经证监会依法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 三、本基金跟踪标的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后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管理人: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投资目标: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 95%*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A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名称。 投资范围: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比重在50个交易日内不持续低于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增发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资,仅限于未售出的申购新股、预期将调整入指数成份股的个股以及增强性投资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个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四、因本次基金变更跟踪标的对原《基金合同》修改的说明: 如本人或委托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且本次变更本基金跟踪标的的议案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决议通过,则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即成为新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新的《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请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本次《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1、第五部分“华安上证18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中, (1)基金的名称变更为“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投资目标变更为“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中, (1)投资目标变更为“运用增强性指数化投资方法,通过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MSCI中国A股指数有限度的偏离,力求基金收益率适度超越本基金比较基准,并在谋求基金资产长期增值的基础上,择机实现一定的收益和分配”。 (2)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变更为“本基金采用由权威机构发布的,代表中国A股市场的成份指数作为衡量基金投资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目前这一指数为MSCI中国A股指数。衡量本基金整体业绩的比较基准为: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 =95%*MSCI中国A股指数收益率+5%*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MSCI公司变更或停止MSCI中国A股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MSCI中国A股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MSCI中国A股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变更本基金的名称”。 (3)投资范围变更为“本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具体的投资范围为:1)投资于股票的目标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95%,本基金投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比重在50个交易日内不持续低于组合中股票市值的80%。2)参与股票一级市场的市值配售以及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增发和配股。3)在成份股之外的股票投资,仅限于未售出的申购新股、预期将调整入指数成份股的个股以及增强性投资中替代成份股的其他个股。4)在目前的法律法规限制下,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5)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4)投资组合的基本原则中股票投资原则变更为“本基金以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构成及其权重等指标为基础,通过复制和有限度的增强管理方法,构造指数化投资组合。在投资组合建立后,基金经理定期检验该组合与比较基准的跟踪偏离度,适时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使跟踪偏离度控制在限定的范围内。此外,本基金还将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 (5)指数化增强性投资管理的限度和控制变更为“在本基金成立之日起的合理期间后,投资组合中持有的MSCI中国A股指数成份股的数量不低于指数成份股总个数的70%”。 (6)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中删除“本基金在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前一个月内,根据研究部的分析预测,将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增持可能进入上证180指数的股票,同时减持可能被剔除出指数的成份股;并在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定期调整信息公布后一个月内,按照调整后的上证180指数成份股及权重构建调整投资组合”。 (7)投资限制变更为“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但完全按照标的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投资的情形除外;3)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其它比例限制”。 3、原《基金合同》中其他提及“上证180指数”的内容相应变更为“MSCI中国A股指数”。 4、新增了关于指数提供方MSCI公司的声明。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原《基金合同》中的一些规定进行了调整,包括补充了国家最近颁布的法律法规。 6、其他文字修改,例如“自动交易系统”修改为“组合交易系统”、“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修改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等。 五、本基金变更跟踪标的的实施方案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本议案经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30个工作日内达到新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组合原则的要求。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10月15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