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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10:5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年9月21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05年5月17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等报刊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southernfund.com)的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南方高增

  2、交易代码:160106

  3、基金份额总额:1,276,869,477.13份(截至:2005年9月14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068元(截至:2005年9月14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6,594,255.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9月21日

  8、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10、主交易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5]82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5月20日-2005年7月5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期限:2005年5月20日-2005年7月5日

  7、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8、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中信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莞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闽发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部理财中心(深圳)、西部理财中心(成都)。

  2)代销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深圳发展银行。

  3)代销券商:广发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湘财证券、联合证券、华夏证券、银河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华西证券、第一创业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宏源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中信万通证券、长城证券、渤海证券、民生证券、东北证券、华安证券、广东证券、长江证券、南京证券、国都证券、世纪证券、中原证券、天相投资、中银国际证券、国盛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1,276,503,292.69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276,503,292.69份;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366,680.96元人民币。设立募集期间募集及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1,276,869,477.13份基金份额。其中,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2005年7月5日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50,000,000份,认购费1,000元。本次募集所有资金已于2005年7月11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开立的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7月11日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验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7月13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7月13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1,276,869,477.13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82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9月21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南方高增

  5、交易代码:160106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76,594,255.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实时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Ⅰ”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考虑到南方高增长基金作为上市开放式基金在交易所交易的特性,仅揭示每日收市后的净值不能满足交易需求,基金管理人同深圳证券交易所协商一致,决定增加南方高增长基金的净值揭示频率,于交易日内每小时揭示一次。交易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实时计算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通过行情系统“市盈率Ⅱ”定时揭示。实时净值的揭示仅为投资者的交易提供参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并不对其准确性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9月14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326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33,178.17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132,143,313份,74.83%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44,450,942份,25.17%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总经理:高良玉

  成立时间:1998年3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4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1亿元人民币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深司字N40347

  经营范围: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证券投资基金。

  股东架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5%、深圳市机场股份有限公司30%、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15%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面评价公司在运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并提出防范措施。

  公司下设如下部门,分别是:市场拓展部、全国社保及国际业务部、养老金及机构理财部、投资研究部、交易管理部、运作保障部、信息技术部、固定收益部、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北京研究中心、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南部理财中心及西部理财中心。

  公司现有员工149人,其中88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

  公司已经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鲍文革 0755-82912000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现有四只封闭式基金、六只开放式基金和三只社保基金,截止到2005年6月底,其管理资产规模超过700亿元人民币,为国内管理资产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秉承“专业创造价值,稳健保证回报”的理念,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七年来为投资者创造了良好的回报,累计分红近43亿元。

  基金经理:吕一凡,硕士,毕业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曾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高级研究员。2000年起加入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先后任研究部研究员、南方稳健成长基金 基金经理助理、基金开元经理。在担任南方稳健成长基金基金经理助理期间,该基金表优异,被国际知名评级机构晨星公司评为"2003年最佳配置型基金"。截至2005年2月4日,其管理的基金开元过去一年的总回报率在全部54只封闭式基金中名列前茅。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186,300,352,49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成立日期:1912年2月5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唐棣华。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合规、综合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5人。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忻如国,(010)66594856。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截止到2004年12月底,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基金(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基金(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景顺长城恒丰债券基金、景顺长城优选股票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基金、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基金、湘财荷银精选基金、华夏大盘精选基金、易方达积极成长基金、国泰金象保本基金等2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交易商

  1、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网址:www.gf.com.cn

  2、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杨柳

  电话:0755-25832686

  公司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法人代表:卢伯卿

  电话:(010)85207125\7129

  传真:(010)85181218

  联系人:孙国林

  经办注册会计师:孙国林、罗雪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规定保存有关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二)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或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更换基金管理人;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6、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7、变更基金类别;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三)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4、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认真验票,由公证机关全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份基金份额的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6、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四次;

  7、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年度基金已实现净收益的50%。成立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基金收益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5%的年费率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每日计算,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分别在每月第一个工作日将上月的上述费用计算结果发送给对方复核。发现差错的,双方及时改正;核对无误后,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将基金管理费支付给基金管理人;托管费由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二)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1、认购费

  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场内认购: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一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场内认购需缴纳发售费用。会员单位可按照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场外认购的认购费率设定投资者场内认购的发售费率。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发售费率)×认购份额

  发售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发售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

  本基金场外赎回费最高为0.5%,根据基金份额在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持有期限增加而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为0.5%。

  4、转换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率将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股票基金,在适度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以具有高成长性的公司为主要投资对象,力争为投资者寻求最高的超额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标的物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的各类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含可转债)的投资比例为60%-95%,并以具有如下高增长特征的品种为主:

  1、未来2年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和息税前利润增长率均超过GDP增长率3倍,且根据“南方高成长评价体系”,在全部上市公司中成长性和投资价值排名前5%的公司。

  2、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具备超常规增长潜力的公司

  (三)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40%;

  (5)遵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等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则不在限制之内。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证券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业绩比较基准;

  3)提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

  4)基金的收益分配事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6)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六十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或调解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处,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南方高增长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5年9月14日,南方高增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南方高增长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合同》;

  (三)《南方高增长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南方高增长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五)《南方高增长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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