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趋势投资混合型基金(LOF)基金合同摘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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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6日 06: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基金管理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费用; (3)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但本基金合同规定应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批准的,从其规定; (5)发售基金份额,收取认购、申购和基金转换费用; (6)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代表本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8)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合法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10)委托合法的销售代理机构,并对其销售服务代理行为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11)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 (12)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托管人; (1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并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7)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确保所管理的每只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8)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价格的方法; (11)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遵守和服从司法机构、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的判决、裁决、决定、命令而做出的披露或为了基金审计的目的而做出的披露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规定的保密义务; (13)按约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约定受理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和转换后的基金份额;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照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并且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当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财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本基金合同规定处分基金财产,或者因违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管理职责、处理基金事务不当而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应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向基金投资人进行赔偿,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约定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2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7)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托管费; (3)依法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提名新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资产; (3)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专职人员从事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相互独立;对其托管不同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5)除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立一个或多个证券账户;以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严格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认真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及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8)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净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基金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转换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规定; (13)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1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及时核对; (17)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支付到专用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违约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监督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管理人违约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授权的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1、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进行修改: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基金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 3、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7、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的事项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②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代理人在通讯方式开会中进行表决时,应向召集人同时提交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③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④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审议事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提交召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审议事项的修改及增加临时提案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5日前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开会通知中公告审议事项、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等。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对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都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为特别决议事项,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开会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仅限一次。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计票过程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及公证员姓名。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的分红收益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每年分配次数最多不超过6次,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 4、场外投资人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即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本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场内投资人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本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基金不进行收益分配; 7、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本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本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支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上述(一)3至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及基金托管费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验资费、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对象和投资范围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包括各种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多维趋势分析系统来确定。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重为0-65%,股票的投资比重为30%-9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其市值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不违反基金合同中对、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策略等的约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使基金投资符合上述规定。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的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证券,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②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市场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一个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可转换债券按交易所提供的该证券收盘价(减应收利息)进行估值; (4)未上市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5)银行间债券按成本价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股票估值方法和债券估值方法的规定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5、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每开放日的次日披露该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更换基金托管人; (8)本基金与其它基金合并;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涉及本基金的同一事项以书面方式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基金的事项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就变更内容协商一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导致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除依基金合同和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须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和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以外的情形,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可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合同期限届满而未延期的;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清算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组成。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分别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在北京,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国法律。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基金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基金合同的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零五年九月十六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