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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7日 07:29 证券时报

  为积极参与中国基金行业的发展和创新,为投资者提供更便利多样的服务,作为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管理人,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基金销售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上证基金通”)销售本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会同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新世纪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即本基金合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1项“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基金合同》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主要涉及增加通过上证基金通销售本基金。相关基金合同的修订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合同释义中加入三则:

  场外或柜台: 指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指2005 年7 月27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并于2005 年7 月27 日起施行的《开放式基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认购、申购与赎回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2、原合同第二条第(三)款,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为:契约型开放式。

  改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3、原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第2项,发售方式:

  原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发售。

  改为:投资者可以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渠道为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场内销售渠道为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原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第7项(第一段),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原为:本基金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免收认购费。基金份数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误差带来的损失由成立后基金财产承担,带来的收益归成立后基金财产所有。

  改为:本基金的有效认购金额包括投资金额和投资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部分免收认购费。场外认购时,基金份数的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误差带来的损失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财产承担,带来的收益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认购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返还给结算参与人,再由结算参与人将其返还给投资者。

  5、原合同第三条第(三)款的最后加入第9项,即9、场内认购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6、原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申购和赎回的场所的:

  原为: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作为直销机构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

  改为: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的代销机构;场内销售机构是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7、原合同第五条第(四)款第4项,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原为: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采取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改为:场外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购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场内申购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8、原合同第五条的最后加入(十一)场内申购与赎回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则。          

  以上修改内容,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不持异议,本基金管理人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上修改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修改后的《基金合同》将发布在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cfund.com.cn)。

  特此公告。

  新世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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