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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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2日 13:5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分别于2005年8月3日和8月24日刊登《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和《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公告》,并根据公告内容实施了兴业可转债基金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分红,敬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查询确认。 鉴于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基金合同修改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公告"中,将默认分红方式由"红利再投资"修改为"现金红利",故
1、基金合同修改日以前(不含该日)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并经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持有(含已全部或部分赎回)"兴业可转债"基金份额的客户,按原基金契约确定的"红利再投资"方式分红。 2、基金合同修改日以前(不含该日)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并经本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系统确认持有(含已全部或部分赎回)"兴业可转债"基金份额的客户,在基金合同修改日(含该日)以后进行再次申购,按原基金契约确定的"红利再投资"方式分红。 3、基金合同修改日以前(不含该日)已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但未进行认(申)购的客户,在基金合同修改日(含该日)以后进行申购,按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红。 4、基金合同修改日以后(含该日)在本公司开立基金账户并申购"兴业可转债"基金份额的客户,按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红。 客户如需修改分红方式,请至原开户网点办理。 上述分红方式以本公司注册登记确认为准。 特此提示。 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9月2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