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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同公用事业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0日 07:21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年8月1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5年5月23日《上海证券报》和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ttasset.com)上的《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天同公用

  2、交易代码:161903

  3、基金份额总额:309958613.24份(截至:2005年8月8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036元(截至:2005年8月8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637466.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8月15日

  8、基金管理人: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5月16日证监会基金字【2005】83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5月26日-2005年7月8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中金公司、广发华福证券、世纪证券、德邦证券、第一创业证券、信泰证券、金元证券、江南证券。

  (2)柜台(场外)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代销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代销券商:银河证券、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华泰证券、齐鲁证券、天同证券、兴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

  9、验资机构名称: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309,958,691.32元,已于2005年7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1、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7月14日上海众华沪银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并于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7月15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2、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7月15日

  13、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09958613.24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6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8月1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天同公用

  5、交易代码:161903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0637466.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8月8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63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18894.25577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18.81%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81.19%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吴涛

  电话:021-68644577

  传真:021-68533888

  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3日正式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是“好人举手”制度下,首批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一。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的投资理念在业内独树一帜,以指数化投资为主,为投资者提供系列指数化投资产品;同时注重发展其它低风险、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完善公司的基金产品线。公司注重投资组合的量化分析和先进投资模型的应用,严格遵守基金合同,运作透明,最大程度降低道德风险和非系统风险,在投资组合管理、定量分析以及风险控制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公司强调团队整体能力的培养和专业素质的提升,提倡团队精神,鼓励业务创新,是国内一家独具特色并具有发展潜力的基金管理公司。

  基金经理:蔡立辉,经济学博士研究生,获得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InternalAuditor)专业资格,是国际内部审计师联合会个人会员,2003年通过CFA第一级考试。先后供职于铁道部第四设计研究院运输经济研究所、湖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管理总部、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发中心和资产管理总部,2004年4月进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发展部从事公用事业行业研究,具有近五年证券投资和研究经验。

  基金经理助理:傅友兴,经济学硕士,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3年基金从业经历。2002年2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部门经理助理,从事数量分析、风险控制、产品设计等工作。

  (二)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CO.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联系人:江永珍

  联系电话:021-58408846

  交通银行简介:交通银行是中国第一家全国性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自1987年重新组建以来,交通银行各项业务和机构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目前在我国86个大中城市设有分支行,全行员工5万余人,截至2003年末,资产总额为9504.44亿元人民币,当年实现拨备前利润95亿元人民币。1998年被《欧洲货币》评为中国最佳银行,1999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银行。

  2、基金托管部的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下设托管运营处、内控综合处、客户服务处、科技开发处、资产委托处5个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清算、核算、交易监管快捷处理系统,现有员工50余人。

  3、主要人员情况

  张建国先生,交通银行行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1997年6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常委;1998年9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2001年9月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2004年5月至今任交通银行行长、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

  李军先生,交通银行副行长,主管交通银行基金业务,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副总经理、武汉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交通银行总稽核、党委委员、董事;2001年4月至今任交通银行副行长、党委委员、常务董事(2004年6月董事会不设常务董事职务后,改任董事)。

  谢红兵先生,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大学学历。曾任交通银行上海分行杨浦办事处副主任;上海分行营业处处长,静安支行行长、杨浦支行行长;1998年6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总经理。

  4、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4年12月31日,交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8只,包括普惠基金、安顺基金、汉兴基金、裕华基金、兴科基金、安久基金、科汇基金、科讯基金、久富基金、华安创新基金、科瑞基金、国泰金鹰增长基金、华夏债券基金、湘财合丰系列基金(成长、周期、稳定)、鹏华普天系列基金(债券、收益)、海富通精选基金、博时现金收益证券投资基金、易方达5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鹏华中国50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金鹰中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宝利证券投资基金、国联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银河银富货币市场基金等基金,托管了1只QFII基金———日兴中国人民币国债母基金,同时交通银行也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两家托管行之一。托管总规模约870亿元。

  (三)主交易商

  1、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临平北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顾伟珍,刘永

  电话:021-65076610,021-65087006

  传真:021-65089248,021-65213164

  客户服务电话:8006200071

  2、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4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王军

  联系人:赵峰

  电话:021-68596399

  传真:021-68596170

  客户服务电话:021-68590808转

  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人:刘方

  电话:021-50367888

  传真:021-50366868

  客户服务热线:021-962506

  东方证券网站:www.dfzq.com.cn

  六、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源深路273号

  法定代表人:柳亚男

  总经理:马志刚

  成立日期:2002年8月2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44号

  经营范围:募集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OFCOMMUNICATIONSLTD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注册地址:上海市仙霞路18号

  邮政编码:200336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成立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171.08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字第81号文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7]40号文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自营或代客外汇买卖;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发行或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币兑换;外汇担保;外汇租赁;贸易、非贸易结算;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在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期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二)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管理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及其它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3)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产生的权利;

  (4)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履行以下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依法管理并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登记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确保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转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并按有关规定计算和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与基金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披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按有关规定制作和保存基金管理业务相关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6)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托管人享有以下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托管费;

  (2)依法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违规、违反基金合同的,不予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托管人履行以下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

  (4)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相关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材料,并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核对;

  (7)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0)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主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执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要求基金管理人纠正其违反基金合同的行为;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向本基金清算账户;

  (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6)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0)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以下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3)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4)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7)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10)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份额持有人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按照规定支付相应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份额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资产账户名称的改变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变更基金类别;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5)更换基金托管人;

  (6)更换基金管理人;

  (7)代表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四)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最迟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5)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的期限、地点;

  (6)表决方式;

  (7)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

  (8)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9)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五)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召集人应当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含50%)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2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3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讯方式表决的,应当将公证机关的名称、公证员的姓名和公证全文一同公告。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最多6次,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最低不低于已实现收益的60%,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收益分配方案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备案后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基金的费用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的管理费按该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管理费率为1.3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管理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管理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该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本基金托管费率为0.2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计算公式如下:

  每日应计提基金托管费=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托管费率÷当年实际天数

  3、其他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后,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基金上市费用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1、投资者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所有,作为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补偿。

  2、申购费率:

  3、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和销售。

  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余额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申购费率,但最高不超过1.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的赎回价格,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赎回费=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五、基金的投资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遵守法规规定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优化投资方法,通过主要投资于国内与居民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公用事业上市公司所发行的股票,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现金类资产5%-4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依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动态调整基金资产在股票和现金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资金中,不低于80%的资产将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同时,本基金将根据证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以不超过股票投资20%的部分投资于指数成份股以外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资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投资于巨潮公用事业指数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股票投资的80%;

  5) 本基金投资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6) 不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7)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1和第2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2、建仓期

  根据有关基金管理规定,本基金建仓时间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达成一致意见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律师事务所、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以及其他必要的民事活动;

  (8)公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六)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七)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十五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合同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上海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1、基金合同是规范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及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在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2、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正本一式4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1份,其余报送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1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8月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5年8月8日,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2005年8月8日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2005年8月8日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2005年8月8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2005年8月8日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2005年8月8日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不存在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的构成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或)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五)《天同公用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法律意见书;

  (七)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十)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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