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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通巨潮100指数投资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3日 07:18 证券时报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排名不分先后)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年6月16日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登载于2005年3月7日的《证券时报》、2005年3月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2005年3月9日的《中国证券报》及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rtfund.com)上的《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第二节 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融通巨潮

  2、交易代码:161607

  3、基金份额总额:513,527,198.43份(截至:2005年6月9日)

  4、基金份额净值:1.013元(截至:2005年6月9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88,512,868.00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6月16日

  8、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0、主交易商(排名不分先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节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8 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3月10日至2005年4月26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场内(交易所)发售和场外(柜台)发售

  7、发售机构:

  (1)场内(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资讯 行情 论坛)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中金公司、第一创业证券、世纪证券、金元证券、广发华福证券。

  (2)场外(柜台)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投资理财中心。

  2)代销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

  3)代销券商:联合证券、国泰君安、银河证券、海通证券、广发证券、国信证券、华夏证券、东方证券、国元证券、民生证券、华泰证券、兴业证券、平安证券、长江证券、东吴证券、长城证券、华安证券、华西证券、申银万国、南京证券、招商证券、广东证券、北京证券、东北证券、世纪证券、国盛证券。

  8、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513,527,198.43元,已于2005年5月9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2005年5月9日聘请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于次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5月12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5月12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513,527,198.43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56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6月16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融通巨潮

  5、基金交易代码:161607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188,512,868.00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

  第四节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6月9日的场内基金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1,621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116,294.18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100,808,540.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53.48%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87,704,328.00份,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46.52%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第五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资讯 行情 论坛)汉唐大厦13、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汉唐大厦13、14层

  法定代表人:孟立坤

  总经理:吕秋梅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深司字N71725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具体经营业务按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办理)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2日

  信息披露负责人:吴冶平

  电话:0755-26948666

  传真:0755-26935005

  基金管理人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8号文核准设立,注册资本为125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59号文核准,目前的股权结构为:河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40%;陕西省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20%;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0%;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有股份20%。

  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人员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下设市场拓展部、研究策划部、基金管理部、机构理财部、基金交易部、登记清算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管理部、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十一个职能部门;此外,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市场拓展部负责公司的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营销、客户服务和公关宣传等基金销售事务。

  研究策划部负责公司的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金融工程等方面的研究,为基金投资决策提供基础支持。

  基金管理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实施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机构理财部主要负责为机构客户(包括社保基金) 提供个性化的专项委托理财服务。

  基金交易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和受托管理资产的投资指令的审核、执行。

  登记清算部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和受托资产帐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清算,开放式基金的份额登记、申购、赎回和申购赎回资金的结算等基金运作事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交易系统、清算系统、资讯系统及公司的办公自动化系统的建立、管理和维护,为公司日常业务提供信息技术支持。

  监察稽核部负责公司业务运作中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办公、人力资源、财务及自有资产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公司管理事务。

  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主要负责以北京、上海为中心的华北、华东地区的市场拓展、基金的销售及客户服务等业务。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的制定和内控措施的审查、评估。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公司所管理基金和受托资产的重大投资事项的决定,是公司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人员情况:截止2005年5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85人。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止到2005年4月底,公司管理的基金共有五只,两只为封闭式基金:通乾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通乾(资讯 行情 论坛))和通宝证券投资基金(基金通宝(资讯 行情 论坛)),三只为开放式基金:融通新蓝筹证券投资基金、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行业景气证券投资基金,其中融通通利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融通债券投资基金、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融通蓝筹成长证券投资基金三只子基金构成。

  基金经理:张野先生,1962年生,工商管理硕士。10年证券从业经验,3年基金管理公司从业经验。历任杭州新希望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融通深证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庄为

  联系电话:010-66106912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及人员情况: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负责人:周月秋。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52人,平均年龄31岁,80%以上拥有大学本科以上的学历,7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1998年2月中国工商银行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核准获得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设立资产托管部,主要业务部门包括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处、委托资产处、QFII资产处、托管业务运作中心处、研究发展处和内部风险控制处,在上海和深圳设有分部。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及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5年3月底,托管证券投资基金43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7只,市场份额占比34%,位居托管银行首位。基金年均递增托管资产超过75%。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II资产等九大类13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先后获得《亚洲货币》和《环球托管》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三)主交易商(排名不分先后)

  1、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大道720号20楼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联系电话:021-50367888

  客服热线:021-962506

  传真:021-50366868

  联系人:盛云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2、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张华东

  联系电话:025-83364032

  传真:025-83364032

  联系人:胥春阳

  公司网站: www.njzq.com.cn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热线:400-8888-666

  公司网站:www.gtja.com

  4、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凤良志

  联系电话:0551-2634400

  客服热线:4008888777

  联系人:李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77

  网站:www.gyzq.com.cn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光大贸易中心26楼2611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和42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875

  传真:020-87557985

  联系人:肖中梅

  客户服务热线:020-87555888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gf.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昌路568号(邮编: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邮编:200021)

  法人代表:杨绍信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联系人:陈兆欣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薛竞

  第六节 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监督本基金的托管行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6)发售基金份额;

  (7)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担任注册登记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更换注册登记人;

  (9)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0)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制定或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或暂停上市交易;

  (13)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4)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5)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7)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20)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1)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3)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据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依据有关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及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复核基金业绩报告,并报银行业监管机构和中国证监会;

  (13)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4)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2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部分所涉及数字,含有“以上”表述的,均不包括该数字在内;含有“不少于”表述的,均包含该数字在内。

  (一) 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其他注意事项。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不少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七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2、程序

  (1)现场开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 公告时间与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其中,托管于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的分红方式只能是现金分红。托管于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分红方式可为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方式,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分红再投资部分以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确定再投资份额。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12次。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1次,但若成立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4、基金若存在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在公告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的费用

  (一) 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3%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 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1、认购费

  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人民币1.00元/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不高于1.2%,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1) 场内(交易所)认购

  本基金场内认购采用份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金额=挂牌价格×(1+认购费率)×认购份额

  认购费用=挂牌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挂牌价格×认购份额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挂牌价格

  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1份,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2)场外(柜台)认购

  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本基金场外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的方式。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利息)/ 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0.01份,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2、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时间的增加而减少,如下表所示: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

  赎回费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总额-赎回费

  4、转换费

  本基金暂不与本公司现有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本公司其他开放式基金转换,具体转换费率将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5、本基金的实际执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必须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前的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其他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增强型指数基金。在控制股票投资组合相对巨潮100目标指数跟踪误差的基础上,力求获得超越巨潮100目标指数的投资收益,追求长期的资本增值。本基金谋求分享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和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的成果,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增长,为投资者带来稳定的回报。

  (二)目标指数

  本基金以巨潮100指数作为目标指数。巨潮100指数是由深圳证券信息公司负责编制并维护的成份股指数,该指数以深沪两市所有股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流通市值及成交量的加权指标排名为选股标准,同时对上市不满3个月、ST类、公司财务出现重大问题、股价出现异常波动等的股票进行了剔除,指数每半年调整一次,为了避免指数成份股出现的频繁变动,确保指数可投资性与抗操纵性,指数的调整规则中运用了缓冲区技术。巨潮100指数的基期为2002年12月31日,基日指数为1000点。

  如果巨潮100指数被停止发布或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该指数不宜继续作为目标指数的情形下,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基金的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跟踪目标和投资对象,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但应报中国证监会,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投资于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债券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部分主要投资于目标指数的成份股票,包括巨潮100指数的成份股和预期将要被选入巨潮100指数的股票,本基金还可适当投资一级市场的股票(包括新股与增发)。非成份股的投资比例控制在基金资产净值的10%以内,但成份股更换期因指数成份股调整而进行的非成份股投资不在此比例限制范围之内。

  (四)投资限制

  1、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对于因上述(5)-(6)项情形导致无法投资的巨潮100指数成份股,基金管理人将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前提下,用剩余组合替换法对无法投资的成份股进行替换。

  2、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股票、债券和现金的投资比例应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

  (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在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达到规定的标准。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六、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上市证券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交易所交易工作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股票的计算;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交易所交易工作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计算;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计算。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场收盘价计算后的净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净价估值;同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5、未上市债券以不含息价格计价,按成本估值,并按债券面值与票面利率在债券持有期间内计提利息;

  6、银行间债券以成本计价,在债券持有期逐日计提利息;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1—6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二) 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

  T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三位。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规定。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投资者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一方或数方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将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九、基金合同存放和索取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供投资者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七节 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6月9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第八节 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5年6月9日,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指数投资部分

  2、积极投资部分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1、指数投资部分

  2、积极投资部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本基金持有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第九节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暂无其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第十节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第十一节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作出承诺: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五) 《融通巨潮1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九)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

  (十)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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