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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基金(LOF)上市交易公告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5月20日 05:23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主交易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05年5月25日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规定编制,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2005年1月17 日《上海证券报》和1月18日《证券日报》以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invescogreatwall.com.cn)上的《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概览

  1、基金简称:景顺鼎益

  2、交易代码:162605

  3、基金份额总额:594,237,549.79份(截止:2005年5月18日;不含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方式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72,212.42份,此部分基金份额适用基金代码“162606”)

  4、基金份额净值:0.947元(截止:2005年5月18日)

  5、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189,495份

  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7、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5月25日

  8、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9、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0、主交易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

  1、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2005年1月12日证监基金字[2005]7号文批准;

  2、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发售日期:2005年1月20日至2005年3月10日

  5、发售价格:1.00元人民币

  6、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发售机构:

  (1)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发售机构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广发证券、国泰君安证券、华夏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银河证券、联合证券、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海通证券、申银万国(行情 论坛)证券、广东证券、西南证券、华龙证券、大同证券、民生证券闽发证券、山西证券、北京证券、长江证券、万通证券、广州证券、兴业证券、天同证券、华泰证券、渤海证券、汉唐证券、大鹏证券、金通证券、万联证券、国元证券、湘财证券、东吴证券、东方证券、光大证券、天一证券、上海证券、国联证券、金信证券、平安证券、华安证券、东北证券、天和证券、南京证券、长城证券、东海证券、泰阳证券、国海证券、第一证券、中原证券、中银国际证券、财富证券、国都证券、恒泰证券、华西证券、东莞证券、西北证券、国盛证券、新时代证券、齐鲁证券、华林证券、宏源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中金公司。

  (2)柜台(场外)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直销中心。

  2)代销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

  3)其他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招商证券、国泰君安证券、银河证券、华夏证券、海通证券、国信证券、广发证券、平安证券、中金公司、兴业证券、联合证券、天相投顾。

  8、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9、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及募集期间有效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445,627,551.44元,已于2005年3月16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10、基金备案情况:本基金于2005 年3月16日验资完毕,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05年3月16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认,《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自此日起生效。

  11、基金合同生效日:2005年3月16日。

  12、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445,627,301.07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05】39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05年5月25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基金简称:景顺鼎益

  5、交易代码:162605

  6、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8,189,495份

  7、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包括开放式基金每日收市后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的估值和基金上市交易时间的净值揭示两部分。

  基金管理人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深交所于次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金净值负责。

  8、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持有人将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即可上市流通。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方式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基金代码为“162606”,仅能做场外交易,不能跨系统转登记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截至2005年5月18日的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563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 85,594.13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17,702,186份,占36.73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场内基金占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30,487,309份,占63.27

  %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城市广场中信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徐英

  总经理:梁华栋

  成立时间: 2003年6月9日

  注册资本: 1亿元人民币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

  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码:企合国字第000996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发起设立、管理基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准许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电 话:(0755) 82370388

  联 系 人:刘焕喜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由景顺资产管理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和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分别持有基金管理人33%、33%、17%和17%的股份。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本基金管理人下设五个部门,分别是:法律、监察稽核部、投资部、销售营销部、运营部、财务、行政及人力资源部。

  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投资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证券选择和组合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销售营销部从事基金产品设计、市场开发及销售、项目管理、客户服务等工作。

  运营部负责公司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会计工作,并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财务、行政和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人事劳资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等。

  人员情况:截至2005年3月31日,公司共有员工49人,所有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没有受到所在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内部风险控制大纲、内部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保密制度和行政管理制度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赵鹏 0755-82370388-879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

  目前除了本基金之外,本基金管理人还管理两只开放式基金: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新艳,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硕士研究生,中国人民大学在读博士研究生,6年基金业从业经验。1998进入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长盛基金管理公司分析师、基金经理助理,2002年10月至2004年5月担任长盛成长价值开放式基金基金经理。2004年6月加入本公司。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成立时间: 1912年2月5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号

  联系人:忻如国

  联系电话:(010)66594856

  传真: (010)66594853

  中国银行总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的名称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销售、市场、运营、合规、综合管理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设立托管业务处。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现有员工64人,其中硕士学历以上人员20人,约占员工总数的31.25%,具有一年以上海外工作和学习经历的15人。

  2.主要人员情况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忻如国,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010-66594856。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05年4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景宏、同盛、同智、兴安等4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易方达平稳增长、嘉实成长收益、银华优势企业、天同180指数、金鹰成份股优选、嘉实理财通系列(含嘉实稳健、嘉实增长、嘉实债券)、华夏回报、景顺长城景系列(含景顺长城动力平衡、景顺长城恒丰债券、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易方达策略成长、泰信天天收益、海富通收益增长、嘉实服务增值、招商先锋、大成蓝筹稳健、湘财荷银精选、华夏大盘精选、易方达积极成长、国泰金象保本、海富通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基金、嘉实货币市场基金、友邦华泰盛世中国基金等27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三)主交易商

  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400888811、0755-26951111

  联系人: 王玉亭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四)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

  法人代表:葛明

  电话:(010)65246688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联系人:罗国基

  六、基金合同摘要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遵守基金合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6)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7)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8)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3)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9)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0)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2)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5)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及其他权力;

  (28)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9)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违反基金合同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赔偿或依法提起诉讼;

  (9)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一)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变更基金类别;

  11、变更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四)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 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并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场外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红利再投资,场内投资者只能选择现金分红,本基金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4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50%;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五个工作日内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管理费、托管费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如下: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合同中第二十一部分之(一)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下调前述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可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1.5

  % 50 万≤M<500万 1.2

  % 500 万≤M<1000万 1.0

  % M≥1000万按笔收取,1000 元/笔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方式申购本基金适用申购费后端收费费率标准:

  持有期申购费率

  1 年(12 期)以内 1.0

  % 1 年(12 期,含)以上2 年(24 期)以内 0.8

  % 2 年(24 期,含)以上3 年(36 期)以内 0.5

  % 3 年(36 期,含)以上 0

  注:①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只适用申购费后端收费方式;不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申购本基金只适用申购费前端收费方式。

  ②定期定额申购费率按定期定额计划实际已成功申购的累计期数分档计算,期数的积累以投资者在销售机构的交易帐户为准,若在不同销售机构则分别统计。

  ③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终止后再重新参与的,则新定期定额申购累计期数重新计算;投资者在同一交易帐户内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帐户不影响期数的累积。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不高于0.5%,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1 年以内0.5

  % 1 年以上(含)-2 年 0.25

  % 2 年以上(含)0

  注:就赎回费而言,1 年指365 天,2 年指730 天。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赎回费计算所依据的持有期是以该帐户第一笔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投资者终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之后,尚未赎回的在本次“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期间内通过定期定额方式申购所得基金份额,仍以此为起始日计算持有期。若投资者重新加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则再次通过定期定额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以新提交的首笔定期定额申购确认日为起始日。

  3、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程序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应最迟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和网站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取得有关监管机构核准之后,对促销期间的基金申购费等实行优惠。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主动的基本面选股和最优化风险收益配比获取超额收益,力求基金财产长期稳定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本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的股票发售总量;

  (4)本基金合同中对投资比例限定的其他规定;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6)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不超过3 个月的投资建仓期内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将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基金资产净值

  (一)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的股票应区分两种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额为零;

  (4)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5)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6)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按购入成本加计持有期利息估值;

  (7)未上市交易债券的估值按购入成本加计至估值日为止的应计利息额计算;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将按照《基金法》、《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公告。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基金的终止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三)基金的清算

  1、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7)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8)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小组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所载事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05年5月18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2005年5月18日, 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二)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三)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四)期末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五)期末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项目的计价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上市证券采用公告内容截止日的市场收市价计算,已发行未上市股票采用成本价计算。

  2.本基金持有的每只股票的价值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持有的所有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受到公开谴责和处罚。

  4.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5.本基金其他资产的构成包括交易保证金143,337.99元,应收利息1,540,628.03元,应收申购款492,756.44元,合计为2,176,722.46元。

  6.截至2005年5月18日,本基金未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于2005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发布公告,决定于2005年3月23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业务。

  投资者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方式申购的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基金代码为“162606”,仅能做场外交易,不能跨系统转登记至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在限期内,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三)《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四)《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八)《景顺长城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5年5月2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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