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4月08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二)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办理开户和认购 1、开户 (1)开户及认购的时间:
2005年4月11日至2005年5月12日,营业时间为9:00?15:00(周六、周日休息)。 (2)机构投资者申请开立基金账户必须提供以下材料: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正本或副本及上述文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3)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机构公章);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投资者填写,并加盖机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章和与资金账户一致的预留印鉴的开户申请表; 7)加盖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单位公章的《中国工商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协议书》(一式两份)。 机构投资者可于T+2日以后通过中国工商银行指定的代理基金业务网点办理开户确认手续。 2、认购 机构投资者应携带以下材料到中国工商银行基金代销网点提交认购申请: (1)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 (2)填妥《开放式基金交易业务申请书》并加盖预留印鉴。 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和电话银行可同时受理基金的认购业务,具体情况可通过该行网站、电话银行中心(95588)查询。 中国工商银行代销网点接受认购申请后,当即向投资人提供缴款回执;投资人于发布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该行基金代销网点办理认购业务确认手续。 3、注意事项 (1)机构投资者在中国工商银行进行本基金买卖使用的资金账户必须是唯一的。已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客户在中国工商银行申/认购“富兰克林国海中国收益证券投资基金”,需提交首次进行开放式基金买卖时使用的客户自助卡。 (2)一个机构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基金账户。 (3)机构投资者在代销网点申请认购基金时,其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有足额的认购资金。 (4)机构投资者认购基金申请须在本公司公布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时间内办理。 (5)机构投资者指定的银行存款账户须是中国工商银行客户自助卡中的人民币结算账户。 (6)中国工商银行代销具体事宜,请以中国工商银行公告为准。 (三)机构投资者在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办理开户和认购 以下开户和认购程序原则上适用于国海证券、国泰君安证券、申银万国证券、海通证券、华夏证券、中国银河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西证券、齐鲁证券和东海证券等代销机构。此程序仅供投资者参考,具体程序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1、开户和认购的时间 2005年4月11日至2005年5月12日,营业时间为9:30-15:00(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受理)。 2、机构投资者开户和认购程序 (1)事先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立资金账户,并存入足额认购资金。如果没有,携带如下材料到营业部办理资金账户开户,同时办理基金账户开户。 ①机构证件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或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② 经办人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③ 填妥的《开放式基金基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④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机构公章)。 (2)如果已有资金账户,到网点提交以下材料办理开户手续: ① 填妥的开户申请表; ② 有效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上述文件需同时提供复印件(加盖机构公章); ③ 机构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④ 开户授权委托书(加盖机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 ⑤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⑥ 证券公司资金账户卡。 (3)开户同时可办理认购手续,需填妥并提交基金认购申请表。 3、注意事项 (1)若有其他方面的要求,以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的说明为准; (2)客户可以到柜台凭有效证件打印确认单据,也可以在T+2日通过电话等方式查询确认信息。 六、清算与交割 (一)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全部认购资金将被冻结在本基金的募集专户中,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2位小数、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公司)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七、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认购资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基金注册登记人出具认购户数证明,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刊登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或不具备以上基金净认购金额、认购户数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二)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