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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3月03日 09:45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基金管理人: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2月6日证监基金字[2005]1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投资人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人保证最低收益。

  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友邦华泰盛世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0楼

  法定代表人:齐亮

  成立日期:2004年11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包瑾

  联系电话:021-38784638

  股权结构:AIG(行情 论坛)GlobalInvestmentCorp.(AIGGIC)33%、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33%、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18%、江苏交通控股有限公司8%、国华能源投资有限公司8%。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齐亮先生:董事长,硕士,1994-1998年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情报中心处长、副局长,1998-2001年任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局长,2001年至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艾卓立先生:董事,硕士,1999年至今但任美国国际集团消费金融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中国区域总裁。

  吴祖芳先生:董事,硕士,1992年起至今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总裁助理、业务总监、总经济师、副总裁。

  陈国杰先生:董事,学士,1999年至今任美国国际集团环球退休服务及投资管理资深副总裁兼区域总监,美国友邦退休金管理及信托有限公司副主席。

  徐耀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94-2000年任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执行总监、行政总裁,1997年至今担任香港证券专业学会主席,2002年至今任香港华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林征女士:独立董事,硕士,1983-1992年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副处长,1999-2001年任华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2001年至今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王学林先生,独立董事,学士,1987-1988年任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科员,1988-1999年任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1999-2003年任上海市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副处级调研员。

  2、监事会成员

  李达安先生:监事长,总精算师,学士,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暨中国区域营运总监。

  王桂芳女士:监事,硕士,1993-1995年任上海大陆期货公司交易部、市场部经理,1995-1996年任江苏东华期货公司上海业务部副总经理,1996-2003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藏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03年至今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总部副总经理。

  唐世春先生:监事,硕士,1997-2001年任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2001-2004年先后任职于国泰基金管理公司监察稽核部、战略发展部,公司律师;现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监察部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傅德修先生:总经理,硕士,1994-1997年任富达基金管理公司(Fidelity)业务总监,1997-2003年任瑞士银行瑞银环球资产管理公司(UBS)执行董事。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李雄厚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4-2000年任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市分行上海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宝安证券营业部总经理、信贷管理部科长,2000-2002年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高级经理,2002-2004年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管理部总监。

  陈晖女士:督察长,硕士,1993-1999年任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代表处代表,1999-2004年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总部总经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文杰先生,工商管理学士,自1999年8月起历任美国国际集团(亚洲)投资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集中交易员、投资分析员、资深分析员,负责中国地区股票研究。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傅德修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李雄厚先生;研究部总监詹粤萍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陈晖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基金赎回手续费及其它事先批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它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和分红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7、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财产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将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2)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4)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5)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6)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7)除按依法进行基金资产管理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8)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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