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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规范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新规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 18:06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为保证基金管理公司股东股权转让有序进行,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网站于5月11日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行为,规定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1年的股东,不得将所持股权出让;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出质、被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者执行措施期间,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出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未满3年的机构,证监会不受理其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申请。

  《通知》强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不得为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不得委托其他机构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基金管理公司资产。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违反承诺,证监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向社会公示其违反承诺的情况;(二)将该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有关责任人记入诚信档案;(三)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通知》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要求基金公司股权受让方出具参股基金管理公司报告书,报告书至少要包括:1、受让基金公司股权目的;2、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基金管理公司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了解情况说明;3、对拟受让的基金管理公司了解情况说明;4、拟持有基金管理公司股权的期限安排;5、受让方拟成为主要股东的,应说明其对基金管理公司发展战略方面的考虑。

  《通知》还明确,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职业操守,认真进行调查核实。对于严重失职,没有尽到勤勉义务的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将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监管措施。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2]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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