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盲目参股 新规力促基金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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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5月12日 06:51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 |||||||||
证监会规范基金公司设立和股权处置新规 力促基金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记者 杨磊 近日,证监会发布《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业内专家认为,券商整改期限临近、外资股东增持股权等众多因素导致了近期基金公司股权转让
据悉,证监会曾于2002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股权转让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最近几年以来,基金行业发展迅速,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有的股东对待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不够严肃,频繁转让股权;有的股东不了解基金行业发展情况、基金管理公司的特点及监管要求,盲目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不少股东持有的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被质押、冻结;不断有股东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等措施。另外也发现个别公司存在代持股权、私下转让股权、股东违反事先约定的协议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严重影响了基金管理公司的稳定经营,也反映了部分股东缺乏长期投资理念,缺乏应有的诚信。 据不完全统计,近期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或即将发生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十几家之多,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变动剧烈。据介绍,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主要包括券商、外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银行、其他公司法人等,其中,券商是基金管理公司最主要的股东构成之一,由于券商面临今年10月底的整改大限,券商大规模整合使得众多基金管理公司被迫发生股权变更。此外,外资金融机构持有基金管理公司比例限制放宽至49%,许多外资金融机构增持基金管理公司股权,也有一些银行希望通过股权转让控股基金管理公司。 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有关人士表示,基金业原有的以券商为绝对主力的股东结构,正逐渐向股东机构多元化的方向发展,外资金融机构、银行和其他有实力的金融机构纷纷进入基金业,这就造成了券商系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结构不稳定,已经对某些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和管理带来了很大的弊端。基金管理公司股权转让新规定提高了进入基金业的门槛,规范了基金股权转让程序,能够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机构投资者进入基金业,稳定的股东结构有利于基金管理公司提高投资业绩,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