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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不得超买短期融资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1日 14:35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通知规定,货币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此外,货币基金也可投资于根据规定豁免信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券。对于短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情况,货币市场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上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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