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规定货币市场基金不能超买短期融资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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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0月10日 06:38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证监会规定,投资同一公司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10% 北京消息 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出通知,对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通知规定,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级或相当于A-1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此外,货币市场基金也可以投资于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对于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短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情况,通知明确,货币市场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二十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作者:记者 周翀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