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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股东强烈看好 中外合资基金渐成新基金主力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9日 07:29 证券时报

  虽然国内基金市场依然没有摆脱困顿的局面,但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依然强烈看好中国这个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中外合资基金渐成新基金主力

  □本报记者 金烨

  随着近年来外资逐渐进入中国基金市场,合资基金公司数量在近两年内急剧扩张。据
统计,52家已经成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当中有20家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2005年以来新成立基金公司共有5家,其中除汇添富基金以外,其他4家均为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其中包括首批3家银行系基金。另据了解,至少有7家拟设立的合资基金公司已经获得了有关部门的申请受理函,甚至全球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富达投资也在国内设立了代表处。可以预见,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合资基金公司在数量和管理规模上都将有迅速提高。

  合作伙伴瞄准券商

  从拟设立的新合资公司合作伙伴的选择来看,除汇丰选择了山西信托,法国安盛选择了浦发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以外,几乎所有外资公司都选择券商作为合作伙伴。对此,一位正在筹备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外方代表表示,在对合资伙伴的选择上,外方除了对合作伙伴的资质、理念、品牌等有所要求外,最重要的还是看重中方的渠道资源。他表示,对外方而言,很多公司在国外成熟市场都经过了长时间的运作,在投资、营销等方面都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但对于中国这样如此庞大的新兴市场,外资公司毕竟还非常陌生,特别是基金销售处于渠道为王的时代,能否拥有丰富的渠道资源对新公司的生存发展尤其重要。

  目前最能引起外方兴趣的当然首推具有渠道优势的银行。但是,对外方来说与银行合作很多情况下属于可遇而不可求———在国内具有设立基金公司资格的银行本身就没几家,更何况,大部分外资公司都希望最终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能达到控股合资公司的目标,而国内银行的强势地位往往会使外资公司的这个愿望沦为泡影。同时,大部分信托公司在外方看来并不存在渠道优势,而且,目前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不具备成为合资基金公司大股东的资格。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对外方而言,合资伙伴的选择余地并不太大———根据去年11月有关部门提供的名单,符合要求的只有10家券商,到今年由于当中又有券商经营指标恶化,只剩下7至8家券商可供挑选。

  注册资本水涨船高

  从目前来看,虽然国内基金市场依然没有摆脱困顿的局面,但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依然强烈看好中国这个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市场。即使在近两年来,中国基金管理规模仍然保持着30%-40%的增长,外方并不介意在中国市场增加投入。可以看到,去年成立的上投摩根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已经达到1.5亿,同样是去年成立的友邦华泰、光大保德信等合资基金公司日前也提出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计划,而最近成立的银行系基金更是将注册资本金提升到了2亿元的水平。

  有关业内人士表示,目前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机构更倾向于在一开始便提高注册资本的规模: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市场的现状使得基金公司的股东不得不做好2年左右亏损的准备,在此条件下,原本1亿左右的注册资本金已无法满足基金公司长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外资也担心在运营一段时间后再增资扩股,即使外方有这个意愿和实力,还必须考虑到身为第一大股东的中方的想法。“有些外资在合资初期就与中方达成公识,在今后政策允许情况下控股合资公司。在类似这种合资企业中,恐怕很难要求最终可能退出的中方再进行增资扩股”。

  立足中国市场打持久战

  在目前已经成立的合资基金公司中,有相当部分公司与大多数新成立的内资公司一样,处于亏损经营的阶段。但对这些公司的外方股东来说,中国市场从长远来看依然具有巨大的增长潜力,没有人会轻易放弃这个拥有大量人口、资金以及高储蓄率的市场,绝大部分外方股东还是愿意为未来的美好前景支付一定的成本。一位外资股东亚太区负责人就曾这样要求下属合资基金:“在参与国内竞争时要‘悠着点’,注意节约成本,等待真正机遇的到来”。对于这些在全球资产管理领域呼风唤雨的外资巨头而言,未来

企业年金业务的崛起以及海外基金投资的放开,将为这些合资公司带来真正丰厚的收益,毕竟这些外资机构真正的优势还是在于全球市场,仅仅局限于中国本土投资运作并不能真正体现出这些外资机构的竞争优势。

  在此背景下,大部分合资公司的外方股东还是更加希望能够最终获得合资公司的控制权,甚至将合资公司变成纯粹的外方独资企业。因此,一些外资金融巨头更愿意寻找一些虽然具备资格,但实力相对较弱的机构进行合资,以获得最大的谈判优势。这些公司一般在合作初期就已商定,合资后经营主导权属于外方,政策放开后由外方取得控股地位。另一些公司虽然未商定最终股权归属,但还留有谈判余地,表示在未来政策允许外方控股时再进行谈判。此外,还有一些合资基金在成立初就埋下伏笔,除中外主要股东以外,再引入一到两家持有股份较小的内资股东作为过渡,以备在未来政策允许时通过这些小股东的股权转让获得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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