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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利剑刺向商业机密 基金非议托管协议第三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8日 13:2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马莉

  上海、北京报道

  从托管到监管

  投资同质化近乎成了基金行业的通病。这一次,监管部门将治疗基金业这一顽疾的重任交到了托管行的手里。

  2005年8月,证监会下发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

  1997年,证监会首度发布托管协议内容及格式的试行稿,在此后基金业8年的发展时间里,一直沿用该试用稿,2004年年底证监会对该试行稿进行了修订,发布了征求意见稿第一稿,并向业界征求意见,9家托管银行和29家基金公司予以了反馈,根据收集到的意见,形成了征求意见第二稿,2005年7月份,证监会召集所有托管银行讨论,并根据会后12家托管银行的意见形成了此次的征求意见第三稿。

  《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中进一步强化了托管人对于基金投资行为的监督,《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规定:“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约定,建立专门适用于单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并根据基金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对象备选库的构建原则及备选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基金管理人调整投资对象备选库,应在调整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新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及备选库调整原因。”

  “基金的资产配置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基金的投资业绩。”一位拒绝透露姓名的监管部门人士表示:“基金投资者自担风险就必须要求基金在投资契约中明确告诉投资人投资的范围、风格以及风险情况,并严格地按照契约履行,此次监管部门推行新的托管协议仅仅只是针对基金投资同质化、基金产品雷同的顽症。”

  托管条款与时俱进

  增加了有关针对投资货币市场的基金的托管条例,是此次《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稿与时俱进的体现。

  货币基金、债券基金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并不是采用交易所集合竞价方式,而是通过与交易对手的谈判以询价方式逐笔成交。在基金公司收益率排名压力之下,不少基金经理会利用这种交易方式的“人性操作”特点进行体外融券,请交易对手持有高收益但是超过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期限的债券,再于一定期限内予以回购,通过这样的内幕交易,交易双方都能获利。

  虽然证监会以及各基金公司稽核部门都对这些交易行为进行监管,但是不少基金经理向记者坦言“这些手段是货币、债券基金的常用伎俩”。

  所谓打蛇打七寸,监管机构将监管重点放在了交易对手库上。所谓交易对手库,是投资机构针对在银行间市场的不同的交易对手,建立管理库,目的是鉴别、管理、维护不同的交易对手。其中可能蕴藏内幕交易、关联交易的蛛丝马迹。

  征求意见第三稿及时补充了对于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的各项规定,要求基金公司将对手库情况通报托管行,针对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是否合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确定交易对手资信要求、交易对手库以及相关授信额度,根据交易对手资信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交易对手库,并及时将更新的交易对手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此次《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将监管货币基金的权利进一步延伸到了托管行。

  基金非议第三稿

  “我们坚决反对提交所谓二级股票备选库。”某基金公司投资总监直言,在第一次征求意见时,基金公司就很明确提出了反对意见,不过证监会方面似乎没有采纳,更何况,第二次意见的征集对象只是针对托管银行。

  尽管各家基金公司的选股程序不同,但是基金公司的股票池一般分为三级:初级股票库、二级股票备选库以及买进名单。一基金公司人士告诉记者,二级股票备选库是在初级股票库的基础上重点研究形成的。根据《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第三稿,这些对于基金公司来说还是相当机密的资料都必须提供给托管行,并且还要做到时时更新。“全世界都没有这样的先例。”上述投资总监对于监管部门的举措表示大惑不解。

  “如果监管部门不顾基金公司的反对,执意推行这项措施的话,那只能逼着我们在现有的股票备选库的基础上再建一个形式上的股票池用于应付托管行。”另一家合资基金公司人士更是坦言,对于基金公司来说其实这也不是太难的事情,构建一个投资范围相当宽泛的股票池交给托管行,至少也免去了日后更新申报的麻烦,更何况每一次更新都意味着基金投资的最新动向。

  上述合资基金公司人士更是认为,托管制度的引入以及托管行的本职是监督基金的操作程序,保证资产的安全。事实上,银行托管部门对于投资业务的熟悉程度还是相当不够的,即便监管部门授予他们这种监督基金投资行为的职责,他们可以做到时时监测基金投资是否在股票池的范围之内,但这对于监管部门希望解决的督促基金履行投资契约的目标还是相差甚远的,“我对于托管部门有没有能力判断股票池的建立与基金契约中规定的投资风格是否相吻合持怀疑态度。”毕竟,术业有专攻。

  “基金投资过于集中,存在流动性风险,但是这些关于托管规则的修改又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目前基金投资集中度高,基金投资违约的行为呢?”这位基金人士告诉记者,有研究机构拿了若干家基金公司中报做了一个分析,研究投资集中度情况,其结果却是集中程度与投资业绩成反比。

  “现在银行纷纷设立基金公司,而银行基金公司的管理层多半从托管部从业人员中挑选组建班底,即使现在银行称建立了严密的防火墙,可是二者本是同根生,彼此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哪是一个简单的防火墙所能隔绝的呢?”一位基金经理这样评述,“这项举措隐含着极大的道德风险。”

  或许从长远市场规范的角度看,《托管协议》征求意见稿是完善整个基金监管框架的一步,但从基金业内的反应看,其监管效果也有待整个市场的同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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