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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直面四大变革 新一轮基金监管风暴将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15日 08:35 证券时报

  □本报记者 韩如冰

  据知情人士透露,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日前下发了《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三稿,其中就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督察和核查做出了详细规定,主要内容涉及到投资、交易清算、资产管理和信息披露等方面。业内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加强了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人的责任,有助于构建完善的托管人监管体系,这也意味着新
一轮基金监管风暴即将到来。

  托管人监督职责更加明确

  据了解,监管部门去年底就拟写了《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征求意见第一稿,并向业界征求意见,有9家托管银行和29家基金公司反馈了意见,据此修改并完成征求意见第二稿。今年7月,有关部门召集所有托管银行开会讨论第二稿,并根据会后12家托管行提交的意见,形成了目前的征求意见第三稿。同时,监管部门目前正着手起草《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运作指引》和针对各基金类别制订《基金投资监控报表》,待相关配套规定出台后,托管人监督职责将更明确。

  令人关注的是,在托管人督查职责的内容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主要有两个重要方面。第一是对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是否超出投资对象备选库、投资比例和投资限制、投资禁止行为、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对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做出规定。第二则是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资金到账、费用开支归入基金资产的赎回部分、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督查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要求建立单一股票备选库

  征求意见稿规定,管理人应根据基金合同建立适用于单只基金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即二级股票库或适用于单只货币基金的债券备选库,并根据基金特征和市场变化情况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基金合同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投资对象备选库的构建原则及备选库信息等。

  基金公司有关人士认为,“备选库”的提法在以往的托管协议中并未出现过,这意味着从管理的角度上更加细化,基金公司需要报备的东西会更多。

  不过,也有专业人士认为这项规定的合理性还有待商榷。一般而言,对于管理多只基金的大中型基金公司来说,旗下几只相同风格的股票型基金共同使用一个股票备选库的情况比较普遍。由于市场上可投资品种的稀缺,造成在投资可选范围上的集中,多数基金从名称来看,都相当雷同。目前的基金公司投资多采用投资管理委员会决策的原则,而选择股票的范围就来自于股票备选库。如果按征求意见稿表述:“在调整股票备选库两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最新的投资对象备选库及备选库调整原因”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来执行的话,将极大增加基金公司的管理成本。

  增加基金管理人话语权

  征求意见稿还进一步规定了管理人对托管人职责履行情况进行核查的内容。如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保存基金托管业务记录账册和其他相关资料、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割、相关信息披露等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明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核查范围对促进托管人职责的切实履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完整独立和增加基金管理人的话语权都有切实作用。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订明了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一旦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无故延迟支付赎回款项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行为,都可以要求基金托管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和更正,这在以往通行的各托管行自己的版本中并未出现过。

  加强关联交易监控

  按征求意见稿规定,无论是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有必要将与该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有其他重大厉害关系的公司名单提供给对方,以保证投资监督的顺利实施。征求意见稿对“重大厉害关系”的具体含义未做明确表述,在这一问题上可能仍继续沿用《基金法》的禁止性规定。

  在一些老公司的基金定期信息披露报告中不难发现,旗下多只基金的投资组合高度雷同,几只重点股票同时被该公司管理的多只基金持有的现象司空见惯,而且在基金投资上还存在着关联交易问题。业内人士认为,从投资范围上加以明确,将有助于减少产品的同质化,从制度上防止基金的关联交易和基金公司利益输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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