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晓灵建议规范私募基金 监管部门联合制订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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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29日 01:47 中华工商时报 | |||||||||
【记者 吕壮 上海报道】 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委托央行行长助理易纲日前在上海金融学院和美林集团举办的“2005中国财富管理论坛”上,宣读了她的书面讲话,建议出台法规,规范和发展私募基金。对于目前银、证、信、保各自推出的带有“私募”性质的理财产品,吴晓灵建议由各金融监管部联合制订《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统一理财产品的游戏规则。
吴晓灵建议,扩大证券的概念并对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以及集资份额作出规范,进行开放式监管,来发展私募基金市场。 吴晓灵认为,《信托法》所规定的最低投资金额5万元的门槛眼下显得过低,私募基金投资者本应具备的风险认识能力不足,因此应适当抬高这一门槛。 此外,近来银行、信托、券商、保险纷纷推出的理财产品也具有一定的“私募”性质,但监管要求不尽相同。对此,吴晓灵呼吁,对理财产品统一监管标准,并建议由各金融监管部门联合制订《金融机构从事理财业务管理办法》,使同一业务按照同一监管方式监管。 吴晓灵认为,银行、信托、券商保险各路金融机构纷纷杀人理财市场,尽管其推出的理财产品名称各异,但其本质都带有委托、信托关系。而这些金融机构尽管从事业务相近,但由于分别受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因此“游戏规则”并不统一,造成了市场的复杂性与混乱。 据介绍,理财业务与银行传统的负债业务有本质的区别。理财业务属表外业务,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与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并无关系:而负债业务属银行的表内业务,风险由金融机构承担,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也有严格要求。 而我国投资者对这种关系并未认识清楚,并发生过“金新乳品信托”事件。吴晓灵表示,金融产品如果法律关系不清楚,会引来很多风险,一定要对不同金融业务作出清晰的法律规定:对理财业务的监管,重在防范挪用客户资产;对负债业务的监管,重在确保金融机构的诚信经营。 除了信托、理财等正规的产品外,目前我国还存在大量的处于“灰色地带”的私募基金,其中不乏非法集资的案例。根据美林银行发布的《2005全球财富报告》,2004年全球拥有流动性资产超过100万美元的富豪已经达到830万人,其中我国有30万人,并以极快的数字在提升。 上海国际金融学院院长陆红军表示,我国富裕人士的财富管理市场已经形成,未来市场空间不可限量,但一开始就要注重法律法规的建设、人才的培养,建立金融安全体系,避免今后发生风险。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