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中心善后悬疑 面临着哈姆雷特式的痛苦抉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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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07日 12:58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王志灵 谢飞 深圳报道 生存还是死亡? 地方企业年金中心目前面临着哈姆雷特式的痛苦抉择。
8月2日,第一批37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确定后,地方企业年金中心处境尴尬,它的存在已经丧失了法理上的基础。 遭遇尴尬 8月4日,深圳企业年金中心的工作人员对记者表示:目前深圳企业年金中心已经暂停接受新企业,未来怎么做要看上级的安排。类似已经停止企业年金计划的还有浙江等其他地方企业年金管理中心。 但国内另一个最大地方企业年金中心上海似乎并没有动静。 当记者致电上海市浦东社保中心,一位工作人员声称任何企业只需要达到两个条件的任意一个就可以随时加入社保中心的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这两个条件其一就是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超过上海市平均工资水平的300%;其二就是如果单位工资总额有多余,则多余的部分也可以用来投入社保的补充养老保险。 虽然上海的社保中心依然在继续企业年金业务,但是难以确定这项业务还能维持多久。 目前,地方年金管理中心其实主要担任受托人的角色。 按照2005年3月1日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24号文)的规定,企业年金受托人注册资本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且在任何时候都维持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的净资产。 但是各地的企业年金中心是作为社保局下属的事业单位,按照24号文,地方企业年金中心事实上没有受托企业年金的资格。 8月2日,第一批规定的企业年金基金法人受托机构有5家,分别是信托公司或养老金保险公司,这样国家在敲定企业年金管理机构后,彻底将地方企业年金中心挤出了市场。 据基金业内人士透露,早在去年6月,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后第一次召开的全国性企业年金管理培训时,时任劳动部基金监督司司长的孙建勇就很明确地表示,根据法规,地方年金中心不能再运营。 当时有地方企业年金中心理事会表示,希望自己能继续做受托,不愿意把受托人资格交给金融机构。但有专家认为,在公平竞争的前提下,撇开行政性行为从社保那里拿来的很多资源,地方年金中心的人力素质和专业水平决定了其是无法与其他如银行、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竞争的,无论是做托管还是做受托,更不用说投资管理了。 据了解,目前各地地方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方向主要是国债投资、购买基金和委托理财,一小部分投资股票。 根据有关法规,只有信托业是连接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产业市场的纽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选择信托公司作为企业年金管理的试点,表明了有扩大企业年金投资渠道方面的考虑。 此外,电力、石化、交通、通讯等行业也都有自己的企业年金中心。上述行业一般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大的集团公司也都有自己的财务公司,他们的行业性企业年金也是通过财务公司来运作,即委托他们内部的财务公司对行业内的企业进行一些新股认购,抑或投资协议存款、国债等,当然不排除投资少量的股票。因为财务公司本身就是企业自己的小银行,与企业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不能保证它的独立性,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角度,资格评审一开始就把财务公司阻隔在外。 两条出路 对于地方企业年金中心来说,到口的肥肉要吐出来,自然心有不甘。地方社保机构经办的年金业务到底将何去何从? 深圳一家基金公司年金研究人员认为,地方企业年金中心有两条路可以走,一是完全退出市场,二是如果将来要从事企业年金运营的话,就必须与社保局完全脱钩,构成企业的法人结构,这样可以跟其他金融机构平等竞争。 去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意欲建立起信托型企业年金框架时,孙建勇就表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意图是希望借助市场化的力量。 而有关基金公司人士透露,今年年初以来,情况似乎有所变化。社保局反弹非常厉害,全国各地的社保局在这个体系内也有所反弹。 短期之内,地方企业年金中心几乎难以完成一个半行政机关到合规金融机构的转型。 “企业年金中心的问题将来肯定是需要出台补充细节来解决,但现在没有看到特别明确的解决方法。”上述人士表示。 目前,上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以上海市实行的是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和中央企业年金有区别为由,一直没有放手企业年金这块业务。 有专业人士认为,从他们的运作模式和制度本质上来看,并不能跳出企业年金的基本框架。这只是在社保局在需要保护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时必须作出的应对措施或说法。“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老的提法,现在被国家称为企业年金,其实基本上是一回事。”上海浦东社保局的一位工作人员说。 而对于行业性的企业年金中心,市场人士普遍认为应该很好整合,一些如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等已经取得受托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也愿意跟行业的大企业,如几大电力或石油企业合作,做企业的受托人或投资管理人等。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