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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拓宽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征求意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1日 19:36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李佳 上海报道

  7月28日,证监会向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拓宽货币市场基金投资范围有关问题征求意见的通知》,主要就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和短期融资券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进一步拓宽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范围,规范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运作。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共十三条。其中主要的规定为,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含通知存款)和大额存单。

  货币市场基金开展银行存款业务时的存款银行可以是本基金的托管行,也可以是其他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用于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6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投资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采用如下方式确定:发出取款通知前,剩余期限按通知存款的品种计算,发出存款后,剩余期限为计算日到约定取款日之间的实际剩余天数。定期存款提前支取时,利息损失应当在取款当日予以确认。

  另外,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货币市场基金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保证相关业务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合规。

  《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短期融资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共三条,在给予货币市场基金经理相应投资权限的同时也有风险控制:

  第一,货币市场基金可以投资于以下信用等级的短期融资券:

  (1)采用国际评级标准,其信用等级不低于同一评级机构对短期中国主权债务评级的;(2)采用国内评级标准,其信用等级为同一评级机构评级体系中最高级的。

  第二,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及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第三,货币市场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一个月之内予以全部减持。

  这一征求意见稿要求于8月8日之前反馈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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