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可设基金管理公司 避免利益输送受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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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1日 15:45 广州日报大洋网 | |||||||||
昨天,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公布并开始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试点办法》的出台,标志着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工作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本报记者 李成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进行两种模式的探索:一种是间接投资,即由目前已与商业银行有股权关系的机构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种模式是由商业银行直接投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商业银行可通过新设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也可通过购并方式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新设方式关键是建立良好的治理结构和选择合格的股东,购并方式则应充分识别拟购并机构已有的或潜在的风险,通过购并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善。 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此前,有消息称目前大约有7家银行上报了设立基金公司的方案。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据了解,《试点办法》在九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规定。 有四大看点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试点办法》的出台有以下几大看点: 一、三三制原则放宽:之前银监会倡导“三三制原则”(即三个出资方各出资三分之一),《管理办法》对此进行了部分调整。 二、股份结构加以规范:银行只能以投资者身份出现在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里。 三、基金不能在本银行系统内托管,也不能和其他商业银行达成交叉托管的协议。同时银行不能对自己的基金管理公司融资,所有融资行为都必须按照市场条件进行,对于交叉融资有关部门将会实施重点监管。 四、在产品方面,渠道拓宽。《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业务范围募集和管理基金。试点初期,既可以募集和管理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投资固定收益类证券,也可以募集和管理其它类型的基金。 昨天,一些基金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怎样避免银行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绝密信息来为自己的投资提供便利,从而损害托管基金投资者的利益是目前大家最关心的,尽管《试点办法》对此进行了多项规定,要求银行建立所谓的“防火墙”,把人员、办公地点和资产的管理分开,但在利益的诱惑下,发生道德风险的概率还是很大的,其效果也要拭目以待。 避免利益输送受关注 目前获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共有十家银行,除民生银行(资讯 行情 论坛)、中信实业银行刚获得托管资格尚未托管基金外,八家托管银行分享了153只基金的托管业务,中国工商银行以38家的数量高居榜首。 广发证券分析人士认为,一旦银行开始设立基金,实行混业经营,商业银行通过设立基金可以直接投资股市,从而使得目前股市的高风险可以通过基金的运作传递到商业银行,联动风险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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