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表示欢迎对冲基金 亮出监管三大法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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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6年06月06日 06:12 中国证券报 | |||||||||
本报记者 李宇 香港报道 记者昨日从国际证监会组织周年大会的内部会议上获悉,香港证监会欢迎对冲基金在港发展,将重点做好三项监管措施,包括基金管理人许可、中间过程监管以及零售产品审批,以应对这一新兴产品对监管的挑战。
香港证监会委员及执行董事张灼华在有关新兴市场的专题讨论中说,目前香港一些替代的投资方式正取代传统投资而变得越来越普遍,其中包括对冲基金,这也对监管当局形成挑战。作为监管者,在这方面需要考虑的问题包括,对冲基金的专业性、诚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资源,符合条件的发行程序,零售产品的结构性保护措施,以及在产品特征和风险揭示上的足够披露。 她继而指出,在对冲基金监管方面,香港证监会的思路是采取基金管理人许可、中间过程监管以及零售产品审批等三大措施。 就对冲基金管理人资格许可,张灼华表示,对冲基金管理人在香港执业必须取得核准资格;公司必须证明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方面达到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不一定要在香港组建,但应该在香港运营;同时,对冲基金还要有具有执业资格的专家团队。 在中间过程监管方面,张灼华指出,证监会关注几个关键问题,包括基金公司是否有团结的管理、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主要经纪商的风险管理、以及误导性销售。她指出,在中间过程监管中,要了解对冲基金的客户和产品,以给出合理和合适的建议。 她还强调,广义来说,在没有经过证监会批准或豁免的情况下,向公众提供某种投资产品都是错误的。实际上,豁免也一般只针对仅提供给专业投资者的投资产品。香港证监会在对冲基金的零售产品审批上,主要关注四个方面,包括经营者、结构性保护措施、信息披露、以及持续的承诺。 “香港欢迎对冲基金,但是在监管标准上并不会妥协。”张灼华这样阐述在对冲基金监管上的态度。她指出,对冲基金并不是适合每一个人的投资产品,对对冲基金产业的健康发展来说,投资者教育是必须的,香港证监会也已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据她介绍,香港是最早允许销售对冲基金给公众投资者的司法辖区之一。香港于2002年5月首次发布了对冲基金指导规则,其后又于2005年9月进行了修订。目前,香港有13只经核准的对冲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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