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基金环亚太地区全流通 内地推广尚有障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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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2月28日 08:21 21世纪经济报道 | |||||||||
本报记者 洪馥怡 香港报道 “香港不单是中国的金融中心,香港可以说是亚太区的金融中心。”香港证监会主席沈联涛在接受本报采访时如是表述。 香港证监会长久以来一直希望协助基金业拓展销售网络,使各类型的基金及证券产品
目前亚洲各国证券监管机构为金融市场制定监管条例,但各自的监管标准不一,导致基金产品难以跨区销售,阻碍了基金业的发展。 香港证监会近年主动沟通亚太各国,如泰国、印尼、菲律宾、新西兰、马来西亚及韩国等,建议签定“规管合作意向书”及“谅解备忘录”,旨在互相承认在各自司法管辖区内获认可的投资基金,以便这些基金能够进行跨境分销。 沈联涛透露,香港及亚太各国的最终目标,是实现金融产品在各自的司法管辖区内跨境交易,从而开放地区基金市场。此举将推动东南亚(行情 论坛)国家联盟。目前,已与国内、日本、韩国为发展亚洲债券市场订立了“亚洲债券市场发展倡议”,以辅助地区央行在发展亚洲债券基金方面的工作。沈承诺:“作为证券监管机构,我们将共同努力消除跨境交易的不必要障碍,但同时不会削弱在我们任何一个司法管辖区内对投资者提供的保障。” 香港证监会已于2004年5月及11月,分别与印尼资本市场监察局及泰国证券及交易事务监察委员会签订了“规管合作意向书”,并于2004年11月与菲律宾证券及交易委员会就基金跨区销售问题签订了“谅解备忘录”。 竞争促进发展 沈联涛表示:“香港证监会正致力加强地区金融市场的合作,以提升亚洲金融(行情 论坛)市场的素质。基金产品种类越来越多元化,由于亚洲各地的监管条例和监管素质不同,有些产品不能在其它市场出售,例如交易所买卖基金(ETF),目前香港、台湾及国内的交易所都可以买卖ETF,我们希望这个产品将来可以在其它亚洲国家的交易所上市。” 此外,香港证监会更希望亚洲成为金融产品的自由市场,在自由贸易及多边关税降低的大环境下,亚洲的基金业界可以跨区销售服务和产品,同时提升产品和服务素质及行业竞争力。 沈联涛不讳言香港将在其中充当主导角色:“其实亚洲其他国家都担心香港的基金业发展得比他们快,香港的业界攻击他们的市场。因此,我们主动进行双边谈判,促进双方的合作谅解,这其实对大家都有利。” 以往香港的基金产品欲销售到其他亚洲国家,必须先在当地的证券监管机构注册登记,待审批后才可在当地买卖,但是当地的投资者也未必能直接购买该基金产品,因为个中的手续相当繁复。 香港证监会指出,现在双方一旦签定有关协议,香港和签定协议国的基金公司,就可以互相委托当地的银行,直接推广和销售旗下的基金产品。此举明显拓宽了各地基金公司的营销领域,并省却了以往繁复的审批程序。 具体落实困难不小 虽然这个措施将为基金业界带来前所未有的便利,但具体落实尚需监管机构付出更多努力。香港证监会指出,由于相关的规管合作意向书签定不久,暂时还没有基金公司正式进行跨区销售。 跨区销售实现的过程中会面临不少问题,例如监管当局不能估计什么类型的金融产品将流入其它市场,以及亚洲各国的监管标准仍然参差不齐。在“谅解备忘录”框架下,香港及其它亚洲国家还需现行建立互相承认对方注册金融产品,以及交换信息的制度。 以印尼与香港为例,一般来说,香港的基金产品如要到印尼销售,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程序,首先是在当地的银行注册买卖,而银行亦应做好尽职调查,查证该产品是否获香港证监会认可,才向当地的投资者出售。其实目前要做好尽职调查并不困难,只要印尼的银行及金融机构向香港证监会发出查询,证监会便会从电脑系统中查证该产品是否合乎香港的证券及期货条例的规定。若印尼的监管机构发现有假冒合资格金融产品,便可以采取法律行动。 内地推广尚有障碍 随着内地基金业迅速发展,世界各地的基金公司都蜂拥而至,寻找合作机会,为未来发展作出部署。内地的基金公司同样有跨出国门进行营销的需求。香港证监会指出,他们就此一直与中国证监会沟通,然而国内的金融法律和监管制度起步较迟,还未能达到国际水平。因此,短期内不能与中国签定规管合作意向书,开放基金产品的销售渠道。 对此,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高级总监郑启森特别解释:“内地资本市场还未完全开放,加上货币不能自由兑换,即使签定相关规管合作意向书,中港两地的基金产品也难以完成跨区销售。此外,内地的基金法例还未达到国际水平,基金产品的素质难以保证。现在内地资本市场最重要的是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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