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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证券公司可从11月1日起发行短期债券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20:04 世华财讯

  [世华财讯]为进一步发展货币市场,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从11月1日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

  据中国人民银行10月18日消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证券公司短
期融资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合格机构投资人发行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将于2004年11月1日实施。

  《管理办法》坚持采用市场化方式解决证券公司短期融资问题,通过引入标准化、市场化的货币市场产品,在货币市场的发展过程中,逐步满足证券公司合理的短期融资需求。《管理办法》特别注意了风险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化定价等关键制度设计,强调更多地依靠市场选择进行扶优限劣。

  《管理办法》共6章41条,主要规定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建立了制度化的监管合作框架,证监会负责审查认可证券公司发行短期融资券的基本资格,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具备发行资格的证券公司,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

  二是引入了注册发行制度,证券公司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交必要的材料,就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对于短期融资券的规模实行余额管理,期限实行上限管理,利率不受管制.

  三是建立了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必须通过相关中介机构进行信息披露.

  四是建立了对发行人的市场约束机制,对于有违规行为或者违约行为的发行人,将通过中介机构公告市场,并视情节适当核减其发行限额直至停止其发行短期融资券.

  五是强调信息披露不实的责任,《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信息披露不实承担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六是强调投资人风险自担,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判断、自行承担。

  《管理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拓宽证券公司的短期融资渠道,提高证券公司融资行为的市场化程度,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

  (孙海琴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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