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12年1月4日一审第三次开庭之后,备受关注的盐湖股权案既没有再次开庭,也没有宣判。而因盐湖股权案身陷囹圄的华美集团总裁张克强,也已在云南看守所常住了超过1000天,在铁窗下耳闻了龙年与蛇年两个春节的炮竹声。
自第一次开庭至今,法院一直没有宣判,已超过一审最长羁押期限。《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中的羁押期限通常最长不超过22个月零23天,其中一审最长羁押期限是5个月。
张克强辩护人、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丽娟于今年1月份和3月份,分别向法院提交了两份书面补充辩护词,以证明除张克强未犯诈骗罪外,在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公司的过程中,不存在涉嫌向兴云信负责人行贿一事;在过户过程中,不存在涉嫌伪造公文、印章等行为。
庭审记录显示,除了未有明确证据显示张克强涉嫌犯诈骗罪之外,同样未有证据表明在华美集团收购兴云信过程中,华美参与了工商变更过程的造假,也未有证据显示张克强参与行贿并知情。
●1997年,青海盐湖工业集团控股的青海盐湖钾肥股份有限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6年9月,宋世新代表兴云信与盐湖集团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
●2006年11月24日,兴云信的股东与华美系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7030万元转让兴云信全部股权,当时尚未取得盐湖集团股权。
●2006年12月5日, S*ST数码停牌, 12月30日,公司公告称,盐湖集团将对其进行重组。
●2006年12月18日,青海国投向兴云信转让了其持有的盐湖集团3818.78万股股份。
●2007年2月,华美系与兴云信签订信托协议,将其实际投资形成的盐湖集团股权权益委托兴云信持有和管理。
●2006年11月~2007年7月间,华美系合计向兴云信支付3.288亿元,兴云投资出资4000万元,兴云信将合计3.688亿元资金支付给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
●2007年12月,华美系以8050万收购兴云信100%股权。
●2008年3月,青海盐湖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复牌。
●2008年5月,媒体报道了兴云信被华美系收购之事,6月,兴云信通过ST盐湖发布了“致歉”公告,称公司所持ST盐湖股份系信托财产,实际权益人为华美丰收、王一虹、深圳禾之禾公司和兴云投资。
●2008年11月17日,禾之禾向深圳市中院提起确权诉讼。次年1月4日,深圳市中院作出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各方对ST盐湖的股权分割。
●2008年底,盐湖钾肥公告为减少关联交易,拟以新增股份换股吸收合并控股股东ST盐湖。
●2010年4月11日,宋世新、董晓云等人被刑事拘留,随后被正式逮捕。
●2011年1月14日,张克强被云南省警方刑事拘留,不久被批准逮捕。
●2011年5月,在完成吸收合并之后,盐湖钾肥改名为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1年9月9日,昆明市检察院以诈骗罪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1年12月30日,盐湖股权诈骗案在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在公诉书中称张克强等7人涉嫌诈骗44.66亿元国有资产。
【焦点一:“国企”身份限定存争议】昆明公诉机关在庭审中指控,“国有企业青海盐湖集团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支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而张克强等人根本不具备成为盐湖钾肥股东的条件,但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被告人张克强等不甘心,产生了非法占有国有股权的目的。”
辩方则指出,这是“混淆盐湖集团股权、盐湖集团下属盐湖钾肥(上市公司)和盐湖集团借壳上市后的盐湖股份三个不同的概念,多次出现错用的情况。”由此,股东资格的“国企”身份限定成为本案的一个关键点。
【焦点二:受骗人是谁】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张克强等7人在增资入股青海盐湖集团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66条之规定,应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然而公诉机关始终未明确该诈骗诉讼的受害主体。1月4日庭审中,公诉机关确认,“国家”是本次诈骗诉讼的受害者。
辩护律师们认为,公诉人是在现实中找不到具体的受害者的情况下,才将一个抽象概念当做受害主体。国有资产的定义是国家的出资,股权的属性应由出资方所决定,本案所涉的华美丰收等相关方收购盐湖集团股份并没有国家出资,并不属国有资产,也非国有股,更谈不上国家是受害人。
辩护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朱征夫认为,如果诈骗案的受害人是抽象的国家概念,损害的利益是抽象的国家利益,那说明诈骗行为也是抽象的行为,对抽象诈骗行为的审判是否也应该是抽象的审判,对有关行为的处罚是否也应该是抽象的刑事处罚?
【焦点三:两项收购有无关联】在庭审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张克强等人从2001年起就精心设局,2006~2008年张克强等华美5人商议,利用云南烟草兴云投资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兴云信的国企身份,虚构事实,由宋世新等人与青海国资委和盐湖集团商谈收购盐湖集团股份,收购成功后由张克强等人所有的华美集团和华美丰收将兴云信全部收购,从而占有盐湖钾肥股份。
公诉人的上述说法遭到了张克强的辩护律师朱征夫的反驳,其在辩护意见中抛出“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是不同的法律行为,二者虽有一定的联系,但却是完全独立的法律关系,起诉书将投资盐湖集团和收购兴云信二者作为一个整体,这是站不住脚的”的观点。
资料显示,2006~2008年盐湖集团与盐湖钾肥为两家独立上市公司,盐湖钾肥换股吸收合并盐湖集团在2009年7月底才正式完成,兴云信原收购并持有的是盐湖集团股份。[详细]
从公诉方的角度来看,张克强涉嫌诈骗的关键所在就是,作为民营资本,华美集团没有资格参与国有企业盐湖集团的增资扩股。
盐湖集团《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
不过,尽管“优先”选择国有企业,但并不意味着民营企业禁入。“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当时设立了民企的投资门槛”,朱征夫指出,“其实盐湖集团从未排斥多样的持股伙伴,早在2005年,加拿大钾肥公司就通过中化化肥间接持股盐湖钾肥。2007年,兴云信代替华美方面持股的信息披露以后,盐湖集团也不曾提出过任何异议。”
公开资料显示,发改委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都将钾肥项目纳入鼓励外资和民营企业投资的项目;发改委下发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更是明确将‘盐湖资源开发和综合利用列为青海省鼓励利用外资投资的优势产业目录。此外,2005年出台的“非公36条”和2010年的“新非公36条”均规定,在法不禁入的领域,对非公企业与其他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
“因此,即使地方政府或盐湖集团设置了所谓的投资门槛,该门槛也是违法的”,朱征夫表示。“不论股票市值涨跌,跟量刑都没有关系,因为张克强根本无罪”,朱征夫反复强调。[详细]
8月21日,受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五位全国知名的刑事法律专家联名出具了《张克强涉嫌单位行贿、伪造公司、企业印章案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该意见书指出,如果委托方东方昆仑提供材料所反映的情况属实,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行贿行为,主观上不具有行贿的主观故意,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张克强客观上没有实施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主观上对于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毫不知情,不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
据悉,这5位刑法专家包括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专家委员会主任,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高铭暄、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前副主任张泗汉、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赵秉志、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陈泽宪、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刘志伟。[详细]
●江苏牧羊集团股东、副总裁许荣华被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刑拘,其在看守所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将持有的牧羊集团15.51%的股权低价转让,在办妥股权转让手续后,被以“现发现不应追究刑事责任”为由释放并撤销案件。
●被称为“中国民营石油第一人”的湖北天发集团董事长龚家龙于2008年以“挪用资金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获刑,天发集团被政府接管。2011年9月龚家龙被再审改判无罪,但其对天发集团的股权及旗下上市公司S*ST天颐的财产已经不在他的名下。
●湖南太子奶集团因陷入债务危机,被国企高科奶业托管,2010年5月,太子奶原董事长李途纯以高科奶业违约为由要求解除托管,2010年6月17日,湖南太子奶集团及李途纯等人被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2011年9月14日,太子奶集团100%股权和资产在破产重整后由新华联控股和三元食品取得,2012年1月,李途纯被不予起诉。
“这两年华美集团的确经历了一个艰难的时刻,仿佛坐过山车一般,在业界成绩最好的投资管理公司华美丰收已停止运作一年了,原计划在天津成立一家股权投资基金,也被迫放弃;在内蒙古的商业地产也受到很大影响,迎来的是银行一张张还远远没有到期的正常贷款催还通知书和外界的一片质疑声。总之,整个集团的良好扩张势头戛然而止。”陈金龙向记者透露。
但陈金龙同样表示,面对这些严重冲击,公司没有推脱,没有争辩,而是按要求完成提前还贷,用实际行动让家长放心,这两年来一千多名华美人比过去任何时候都团结,他们愿意坚持与企业共渡难关。
华美集团办公室主任田旭还向记者透露了一个细节,张克强至今仍不相信他投资盐湖股权是犯罪行为,“华美慈善基金会”并未停止在慈善方面的动作,一直在捐资助教。
陈金龙还透露,“集团下属办学机构广州华美英语实验学校在国际合作办学领域成绩斐然,已和多个国家合作开设了一批成功的合作办学项目。2012年加拿大总理哈珀访华时专程到访了华美学校,希望华美学校能在中加教育交流合作方面有进一步的贡献。但是,因为学校董事长张克强被羁押,华美学校与加拿大、英国、美国和德国合办的教学项目停滞不前,纷纷陷入困境,近千名员工面临失业,学生和家长意见十分强烈。”
前不久,曾有媒体将张克强投资盐湖集团股权案与陈发树投资云南白药案作对比,因为这两个案子出现了惊人的巧合——同样是民营企业,同样都与云南中烟集团有关,同样都发生在云南,最后其涉案理由均是“国资流失”而被云南中烟集团“反悔”。
根据公诉机关昆明检察院的指控,盐湖集团股权转让时,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该公司国有股的股东资格进行了严格限定:“只能是国有企业”。
但根据昆明检察院提供的2011年12月23日盐湖集团出具的《关于2006年增资扩股招股条件情况的函》显示,“青海省政府和盐湖集团历来都重视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和管理,对于盐湖集团的战略投资者,我们优先选择国有企业”。但书面上,并无“只能是国有企业”的条件。
中央高层曾在多个公开场合指出,坚决破除阻碍民营企业投资的“玻璃门”和“弹簧门”。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服务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
在多年的办案经历中,我对民营企业遭遇到的滥用司法权问题感同身受,最近发生的一些案例,比如今年1月份结束庭审的广东华美集团老板张克强被控诈骗罪一案,我认为司法的责任就是公平公正地处理一些民事纠纷或者利益冲突。不能失去公正性,偏袒一方,甚至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纠纷,也不能偏向国有企业,要看谁有道理,这样才有公信力。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坚持公正执法,严惩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努力创造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张克强在当年青海盐湖集团借壳上市的过程中,联合其他投资人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却无端地遭到诈骗罪的指控,与公司多名高管被羁押近三年。检察机关本身担负着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它更应当带头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但是,我们在这起案件中看到的却是完全相反的情形,它不惜以虚构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变着手法打击民营资本的正常投资行为,这不正是国务院常务会议批评的“玻璃门”、“弹簧门”、“旋转门”吗?
本案虽然审的是张克强等人,但其实审理的是像华美这样的民营企业。按照市场经济原则,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公有经济,在市场上应该完全平等、一视同仁,但现在却出现了人为制造的等级差别:把国有性质的经济主体当作了贵族,把非公有制经济当成市场中的庶民;如果公诉人“国家是受害人”的逻辑成立,那将会是一件非常可怕的事情:只要是非公有经济跟国有企业打交道,赚了钱的都可以说是在诈骗国家,一棍子打死。
就华美等投资人委托兴云信公司参与盐湖集团增资扩股本身来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违反法律,盐湖集团是增资扩股不是股权转让,没有交易行为,不存在国有资产贱卖问题。如果说国有上市公司二级市场的股价高于增资扩股的价格就是国有资产流失,那么美国银行在中国建行H股上市前三个月,以每股1.065港元的价格从中央汇金公司手中买入174.8亿股建行H股,解禁后在二级市场以高于原价四倍左右的价格套现又该如何解释?
结束语:张克强盐湖案至今仍是不了局,各方说法不一,市场人士呼吁各级执法部门应进一步认识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的重要意义,认识识到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就是保护市场经济,就是维护改革开放。加强对司法权的监督,坚持公正执法,严惩司法腐败,杜绝司法权的滥用,努力创造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的良好司法环境。 【我来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