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案件判决结果是公正合理的,张乙应当赔偿张甲的本金损失。
厉律师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是委托理财合同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法规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未作明确规定,因此,要根据合同当事人、合同条款、合同目的、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保底条款是否有效。一般来说,只要不是和证券公司或其职员等特定人员签订理财保底条款,原则上要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认定为有效条款。
为什么和证券公司或其职员签订的理财保底条款一般认定为无效?依据是《证券法》第144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至于这个案件为什么只判决赔偿本金损失,而没有支持15%的约定收益,厉律师认为,这主要是法院自由裁量权,考虑公平、合理原则,以及本金亏损、实际没有盈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