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50万托人炒股一年亏了20多万 委托人起诉求赔偿
委托人起诉受托人要求赔偿,一审胜诉
一男子拿50万元委托他人炒股,亏了20多万元后,状告受托人索偿亏掉的钱。瓯海区法院日前就这起委托炒股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胜诉。
受托人当时承诺不亏本金
张甲,50多岁,市区男子。4年前,张甲把股票资金账户委托给一对70后夫妇蔡某、张乙操作。
张甲诉称,2011年5月10日,他与蔡某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他出资50万元,并提供证券公司的开户账号,由蔡某全权负责操作,约定期限为1年。
因蔡某在证券公司上班,按规定不能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所以当天双方未签下书面协议。第二天,蔡某找来妻子张乙,由张乙与张甲签订书面投资理财协议。
在书面协议中,张乙承诺,保证张甲的股票资金账户50万元本金不亏损,并能获得15%的收益,收益再超出部分则由双方三七分,30%归张甲。
协议还约定,张乙为张甲和理财方的中间人和保证人,协议到期后,如果理财方没有履行约定,张乙将要求理财方履行约定。而双方的结算均由张乙代结。
协议签订后,张甲按约将钱打入约定账户。
亏了20多万打官司索偿
张甲说,2012年5月10日,1年期限到了,他查看证券账户,发现资金亏损达21万余元。
张甲于是要求蔡某、张乙夫妇按协议承担赔偿责任,但蔡某、张乙均拒绝。张甲于是将蔡某、张乙夫妇起诉到瓯海区法院,要求他们赔偿。
此案审理中,蔡某辩解,他没有和张甲签订委托理财协议,也没有和张甲达成口头的委托理财协议,此事与他无关。
张乙说,在与张甲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中,她只是起到介绍的作用,要求她偿还款项没有依据。
蔡某、张乙夫妇还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个人未经证监会[微博]许可不得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以张甲与张乙签的投资理财协议是无效的。
一审判决担保人担责
瓯海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对于张乙说她与张甲签订的投资理财协议中只是介绍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的辩解,法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张乙与张甲签订的协议,不能反映张乙为张甲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也未约定委托报酬,法院不采纳张乙的辩解。
同时,法院认为,蔡某不是协议的相对方,张甲以蔡某为实际理财方,要求其承担偿还款项,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张乙未按约要求理财方履行协议义务,也未履行其代为结算的义务,而且始终不予明确理财方身份。最终,法院认为,张乙应承担作为担保人的责任,一审判决她偿还张甲21万余元。
温州都市报记者 黄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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