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期 | 2012-03-31 | 2011-12-31 | 2011-03-31 |
每股收益 | 0.1289元 | 0.4630元 | 0.0974元 |
每股净资产 | 6.51元 | 6.38元 | 6.17元 |
每股现金含量 | 0.2元 | 0.83元 | 0.18元 |
净资产收益率 | 1.97% | 7.25% | 1.57% |
每股未分配利润 | 1.34元 | 1.21元 | 1.1元 |
每股资本公积金 | 3.98元 | 3.98元 | 3.97元 |
净利润 | 1547.12万元 | 5556.33万元 | 1168.53万元 |
主营利润收入 | 4530.37万元 | 16041.08万元 | 4046.5万元 |
财务费用 | 173.57万元 | 479.07万元 | 249.41万元 |
如果把上市公司招股比喻成凑钱煲汤,那么招股说明书就是决定饮汤滋味的菜谱,募投资项目则像是投入其中的汤料。只有菜谱好,汤料足,才能煲出一锅营养美味的靓汤。如果投资者掏钱等待好汤出炉时,却发现唯一的汤料只存在于菜谱中和幻想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落入汤锅,会是怎样一种感受?
恒基达鑫公司煲制的,应该是一锅老火母鸡汤,但是作为唯一汤料和主角的鸡,却未如愿落入汤锅。如今股票被腰斩,望梅止渴的一众股民向谁追讨损失呢?
理想地块无法使用了,意味着公司唯一的募投资项目也将暂时搁浅。此时距离恒基达鑫上市已经过了15个月的时间。股民因信任《招股说明书》中的推介而购买股票,但是随后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
恒基达鑫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唯一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扬州恒基达鑫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投资额2.06亿,而为该工程所购买的土地位就于码头隔壁。基于上述理由,这样一块地,对恒基达鑫来说是最理想的土地位置。
理想的土地有了,扩建工程建设指日可待,一切都按照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公司也在股民的支持中顺利上市。然而,事情总有不尽如人意的时候。2012年1月20日,恒基达鑫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出让地块终止出让,终止的原因是规划建造绿化带。
事实上,不仅这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决定着恒基达鑫的项目无法顺利执行,其实土地的出让程序,也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无效的土地出让协议预示着日后该土地无法转让的后果。而恒基达鑫此前签订的,正是这种无效的协议。
理想地块无法使用了,意味着公司唯一的募投资项目也将暂时搁浅。此时距离恒基达鑫上市已经过了15个月的时间。有律师调查发现,上述绿化带的规划,早在2010年4月份已经做出,这个时间,远远早于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
该期间正是恒基达鑫上市前的关键时刻。在恒基达鑫第一次向证监会申请上市时,有两项募集投资计划,其中一个项目在珠海,因为没有合法环评手续而撤回。若此时另一个扬州的项目因规划而不能建设仓储,势必导致恒基达鑫无法上市。
律师质疑,若绿化带规划在恒基达鑫上市前半年已经做出,存在恒基达鑫为了上市,涉嫌刻意隐瞒募投项目土地无法实施建设的可能,并且我也认为应当推定发行人和具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负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义务。
律师认为,恒基达鑫以无效土地出让协议作为上市募投项目,并最终导致了该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也无法追溯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募投项目停止建设,不仅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损害了股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投资秩序。
恒基达鑫的《招股说明书》中第三节风险因素一栏中,列举了包括行业政策风险、资产抵押风险在内的十大风险,却惟独没有提示涉及土地无效出让协议履行的风险,也没有提及若无法履行后对上市公司盈利的重大影响。这是否涉嫌信息披露不实?
股价的表现则是由上市公司的业绩作为保证与支撑,上市融资后的股数增加,而募集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势必影响每股收益和股价。恒基达鑫股票的上市首日开盘价是22.22元,该价格也基本上是公司迄今为止的最高价格。昨日,公司收盘价为11.32元。相对开盘,股价已经被名副其实地“腰斩”。
股民因信任《招股说明书》中的推介而购买股票,但是随后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协议怎能上市?2009年的工业土地价格与2012年的工业土地价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之前土地出让协议无效而导致购买土地成本的增加,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专家指出,为打击欺诈上市行为,严把新股上市关,股市有必要让欺诈上市公司直接退市。同时追究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保荐机构等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在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同时,进一步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让欺诈上市者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管理层责任:《证券法》第69条规定了董事、监事及经理因侵权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害时,必须向公司或投资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新《公司法》第152条增加了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定,赋予股东对董事及高管提起赔偿的诉讼权利。
保荐人责任: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违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负有连带责任,关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在有关法规中作出相应补充。
律师责任:在信息披露中违反勤勉尽职义务的律师应当对其客户承担违约责任,因该虚假信息披露而受损的投资者也可以要求律师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
会计师责任:我国《证券法》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要对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并且与发行人就其负有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恒基达鑫以无效土地出让协议作为上市募投项目,并最终导致了该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也无法追溯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募投项目停止建设,不仅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损害了股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投资秩序,应该严加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