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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基达鑫涉嫌欺诈上市 用无效项目合同募资

http://www.sina.com.cn  2012年06月16日 11:31  投资快报

  发自《投资快报》  记者 余以墨 (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对本文有贡献)

  如果把上市公司招股比喻成凑钱煲汤,那么招股说明书就是决定饮汤滋味的菜谱,募投资项目则像是投入其中的汤料。只有菜谱好,汤料足,才能煲出一锅营养美味的靓汤。如果投资者掏钱等待好汤出炉时,却发现唯一的汤料只存在于菜谱中和幻想里,从一开始就不可能落入汤锅,会是怎样一种感受?

  恒基达鑫(002492)公司煲制的,应该是一锅老火母鸡汤,但是作为唯一汤料和主角的鸡,却未如愿落入汤锅。如今股票被腰斩,望梅止渴的一众股民向谁追讨损失呢?

  唯一募投项目土地出让协议无效

  公开资料显示,2010年11月上市的恒基达鑫公司,主营业务是为石化产品货物提供码头装卸、仓储等服务。

  对这样的公司来说,离码头最近的土地对石化仓储来说是最理想的地点,可以缩短运输和装卸距离,从而节约成本增加利润。恒基达鑫2010年10月,恒基达鑫发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公司唯一的上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扬州恒基达鑫库区一期续扩建工程”,投资额2.06亿,而为该工程所购买的土地位就于码头隔壁。基于上述理由,这样一块地,对恒基达鑫来说是最理想的土地位置。

  招股书显示,这一重要地理位置的土地出让方是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委会的附属单位,恒基达鑫与其签订了土地出让协议。理想的土地有了,扩建工程建设指日可待,一切都按照预定的程序顺利完成。公司也在股民的支持中顺利上市。

  然而,事情总有不尽如人意的时候。2012年1月20日,恒基达鑫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通知,原出让地块终止出让,终止的原因是规划建造绿化带。

  事实上,不仅这块土地的规划用途决定着恒基达鑫的项目无法顺利执行,其实土地的出让程序,也有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订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无效的土地出让协议预示着日后该土地无法转让的后果。而恒基达鑫此前签订的,正是这种无效的协议。

  用无效项目合同上市遭质疑

  理想地块无法使用了,意味着公司唯一的募投资项目也将暂时搁浅。此时距离恒基达鑫上市已经过了15个月的时间。有律师调查发现,上述绿化带的规划,早在2010年4月份已经做出,这个时间,远远早于公司发布的招股说明书。对此,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信息调查团队成员之一、上海市东方剑桥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指出,该期间正是恒基达鑫上市前的关键时刻。在恒基达鑫第一次向证监会申请上市时,有两项募集投资计划,其中一个项目在珠海,因为没有合法环评手续而撤回。若此时另一个扬州的项目因规划而不能建设仓储,势必导致恒基达鑫无法上市。“我质疑,若绿化带规划在恒基达鑫上市前半年已经做出,存在恒基达鑫为了上市,涉嫌刻意隐瞒募投项目土地无法实施建设的可能,并且我也认为应当推定发行人和具有责任的中介机构负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义务。”

  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项目没有按时建设是因为与招股说明书中发布的无效《土地出让协议》具有关联。而股价的表现则是由上市公司的业绩作为保证与支撑,上市融资后的股数增加,而募集资金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势必影响每股收益和股价。恒基达鑫股票的上市首日开盘价是22.22元,该价格也基本上是公司迄今为止的最高价格。昨日,公司收盘价为11.32元。相对开盘,股价已经被名副其实地“腰斩”。

  吴立骏律师认为,恒基达鑫以无效土地出让协议作为上市募投项目,并最终导致了该土地出让协议无法履行,也无法追溯出让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募投项目停止建设,不仅违反了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损害了股民的根本利益,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的投资秩序。

  信息披露问题被投诉至证监会

  恒基达鑫的《招股说明书》中第三节风险因素一栏中,列举了包括行业政策风险、资产抵押风险在内的十大风险,却惟独没有提示涉及土地无效出让协议履行的风险,也没有提及若无法履行后对上市公司盈利的重大影响。这是否涉嫌信息披露不实?

  股民因信任《招股说明书》中的推介而购买股票,但是随后的损失应由谁来买单?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土地出让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无效协议怎能上市?2009年的工业土地价格与2012年的工业土地价格已经不可同日而语,因之前土地出让协议无效而导致购买土地成本的增加,这个损失由谁负责?

  依据目前法律规定,有信息披露问题的上市公司,只有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股民的损失才能获得赔偿。为此,吴立骏律师曾代表股民的权益,致函给证监会,建议对恒基达鑫上市时的信息披露违规事宜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给予答复的内容是“《土地出让协议》与管委会签订是扬州化学工业园区的通行做法,也是工业用地的前期工作。恒基达鑫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那么,无效合同的性质是否已经披露?《土地出让协议》只是前期工作的事宜是否及时披露?招股说明书中为何对该重大风险不提出警示?没有提示该项目具有重大的不确定性,符合上市募集资金的规定吗?公司是否还具备上市的条件?昨日,《投资快报》记者带着这些问题找到恒基达鑫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却未得到回应。

  发自《投资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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