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股民自己要承担主要责任,证券公司承担次要责任。
首先,投资决策是股民自己做出的,轻信他人荐股,导致自己遭受重大损失,主要责任当然在股民。其次,证券公司疏于管理,导致不具备证券咨询从业资格的客户经理违规荐股,涉嫌违反《证券法》171条规定的“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因此,证券公司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
这个案例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对双方来说都比较合适,如果股民起诉到法院,估计判决赔付金额不太乐观。